車禍

車禍和解書範本與寫法:必寫條款、強制險、撤告與調解效力差別

敦星法律諮詢編輯部 約 22 分鐘 發布
明亮的事務所會議室裡,手臂掛著三角巾的男子拿著和解書問「車禍和解書怎麼寫?」,男律師用筆指著條款向他說明的插圖
和解書簽下去原則上就不能反悔,每一條都要先看懂。

車禍後把賠償談好,最後一步通常是簽一張車禍和解書。先講結論:和解書是雙方簽名就成立的契約,不需要公證,也不限於在警局或調解委員會簽。但一旦簽下去,原則上就不能因為後悔或算錯而反悔,所以最該花心思的不是金額,而是「這筆錢買斷了哪些事」。

這篇依台灣現行法規,整理必寫欄位、範本條款、誰該簽名、強制險與拋棄條款、撤回告訴,以及私下和解、調解、法院、公證的效力差別;輕微擦撞與對方開價太高的情況,放在後半段。

車禍和解書是什麼?私下簽的和解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車禍和解書,是事故雙方把賠償談妥後寫下來簽名的文件。民法第736條的定義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

可以把它想成一張結帳單:這次車禍的帳,雙方各退一步算清楚,簽名確認「結到這裡」。依民法第737條,和解會讓當事人拋棄的權利消滅,也讓雙方取得和解書約定的權利。簽完之後,受害人原則上只能請求和解書寫到的內容,付款的一方也要照約定付清。

私下簽的和解書有效嗎?有效。手寫、打字都可以,不必公證,也不必在警察面前簽,重點是雙方真的同意,並且親自簽名或蓋章。

想反悔就難了。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例外只有三種:和解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是偽造或變造;和解的事件早有確定判決,而當事人和解時不知道;對對方的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談太少了」不在其中;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簽的,另外可以依民法第92條撤銷。

私下和解書也有極限:它是契約,不是可以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文件,對方簽了卻不付錢,要先打官司或聲請支付命令。

車禍和解流程:從事故當天到簽和解書的時間表

事故之後,有幾個時間點會影響你手上的資料與選項:

時間點可以做或應該做的事依據
事故當下有人受傷先救護、通知消防與警察;無人傷亡且雙方當場自行和解,可以不通知警察;移車前先拍照或標繪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事故現場向警方申請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事故 7 日後可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事故 30 日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事故 6 個月內責任有爭議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過失傷害的告訴,要在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傷勢穩定後整理損害清單,自行協商或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
達成共識簽和解書;走調解的,調解書由公所在 10 日內送法院審核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付款之後依約撤回告訴、交付收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2 年內民事賠償與強制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民法第197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

常見的兩難是:受傷的人想等傷勢穩定再談,但告訴期間只有 6 個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有解法:有告訴權的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可以請調解委員會移送檢察官偵查,並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就已經告訴,不會因調解花時間而錯過期限。初判表是警方的初步分析,雙方仍有爭議,還可以申請鑑定。

談和解最好落在「傷勢穩定之後、告訴期間屆滿之前」;兩者撞期時,先聲請調解可以保住告訴權。

車禍和解書必寫內容:10 個欄位與沒寫清楚的後果

和解書沒有法定格式,但下面這 10 欄少寫一個,就可能埋下第二次爭執:

欄位怎麼寫沒寫清楚會怎樣
1. 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車主不是駕駛時也要列入;未成年人寫法定代理人簽錯人,等於沒跟真正該和解的人和解
2. 事故事實時間、地點、雙方車號、經過、受傷與車損情形分不清這份和解處理的是哪一件事
3. 金額國字大寫加數字,例如「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NT$120,000)」被看錯或塗改
4. 涵蓋項目醫療、看護、交通、工作損失、車損、精神慰撫金對方事後說「修車費當時沒談」
5. 強制險和解金含不含強制險、由誰申請付款方主張還要再扣強制險
6. 付款當場付清寫「已當場點收」;匯款寫帳戶與日期;分期寫每期金額與日期付了沒、何時付,各說各話
7. 違約分期時寫「任何一期未付,其餘視為全部到期」;違約金要合理停付後只能一期一期追
8. 刑事部分已提告:收款後幾日內撤回;還沒提告:雙方怎麼約定錢付了,案子還在跑
9. 拋棄與保留放棄什麼、保留什麼(例如簽約時無法預見的後遺症)傷勢惡化時很難再主張
10. 簽名與份數親自簽名或蓋章、日期、一式幾份各執一份,可加見證人原本遺失,或被否認簽過名

依民法第3條,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按指印或畫十字代替簽名的,要有兩個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所以最穩的還是本人親自簽名。

多數人只盯著第 3 欄的金額,但日後真正會吵起來的,多半是第 4、5、8、9 欄。寫的時候不妨想像,這份和解書是要給三個月後、記憶已經模糊的雙方看的,寫到對方無法另作解釋為止。

車禍和解書範本:可以照著填、再依個案修改的條款

想下載現成格式,臺北市大安區公所有車禍和解書空白檔與範例,嘉義市西區區公所提供 doc、pdf、odt,高雄市民政局有車禍調解書。大安區的車禍和解書範例在金額後註明「含機車修理費,但不含強制責任險」,並寫明強制險由受害人自行向對方的產險公司申請。官方範本最值得照抄的,就是把強制險寫清楚的這兩句。

下面依前面 10 欄整理示範條款,情境是「乙方開車與甲方機車碰撞,甲方受傷、機車受損」,○ 換成實際內容:

  1. 立和解書人:甲方(受害人)○○○、乙方(駕駛人)○○○,各寫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車主不是駕駛時,加列丙方(車主)。
  2. 事故經過:民國○年○月○日○時○分,乙方駕駛車號○○○-○○○○自小客車,於○○市○○區○○路口與甲方騎乘之車號○○○-○○○機車碰撞,致甲方受有○○之傷害(依○○醫院診斷證明書),機車受損。
  3. 和解金額:乙方願給付甲方新臺幣○○萬○○○○元整,包含醫療、看護、交通、工作損失、機車修理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4. 強制險:本和解金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由甲方自行向乙方投保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乙方應配合提供保險資料。
  5. 付款:乙方應於民國○年○月○日前匯入甲方○○銀行帳戶(帳號○○○○);當場付清時改寫為「乙方已以現金交付,經甲方當場點收無誤」。
  6. 分期(需要時才加):乙方每月○日給付新臺幣○○○元,共○期;任何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7. 刑事部分:甲方已對乙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者,同意於收到全部款項後○日內具狀撤回告訴。
  8. 拋棄與保留:甲乙雙方就本件車禍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但甲方於本和解書簽立時未能預見之後遺症所生損害,不在拋棄範圍內(須雙方同意才寫)。
  9. 份數與簽名:本和解書一式○份,各執一份;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簽立日期與地點。

範本能讓你不漏欄位,但第 3、4、7、8 點要寫多寬,得看這次的傷勢、責任比例與刑事進度。

誰該在車禍和解書上簽名:駕駛、車主、未成年人與公司車

和解原則上只約束簽約的人,就像聚餐分帳,沒在帳單上點頭的人不算同意。先確認「有權請求的人」和「應該付錢的人」都在名單上,比把條款寫漂亮更重要。

  • 車主不是駕駛:借朋友的車擦撞,車損請求權在車主手上;大安區公所的調解範例裡,駕駛不是車主時,車主也列為聲請人。
  • 多位傷者:每位傷者各有請求權,跟其中一位和解,不代表其他人也放棄。
  • 未成年人:由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或同意(民法第76條、第77條)。
  • 公司車或送貨途中:受僱人執行職務造成損害,僱用人原則上要連帶負責(民法第188條),公司要分擔時,由公司一起簽才約束得到公司。
  • 有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依保險法第93條,保險公司可以約定被保險人未經其參與的和解對它沒有拘束力,但已通知參與而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的,不在此限。有任意險的一方,私下談定前先通知保險公司,並留下通知紀錄。
  • 死亡事故:請求權人是遺屬,人與項目更多,建議先諮詢專業人士。

名單少了一個人,那個人的請求就還在。

強制險要寫進車禍和解書嗎?「含」與「不含」差在哪

要,而且要寫清楚。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給付,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第11條);保險公司應在文件交齊的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給付(第25條)。

關鍵在第32條:強制險給付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加害人被請求賠償時可以扣除。白話講,強制險就像加害人透過保險公司先付掉的一部分賠償。和解書沒寫清楚含不含強制險,付款的一方日後可能主張和解金要再扣一次。兩種寫法擇一寫清楚就好:

  • 不含強制險:和解金另外給,受害人自己去申請強制險,大安區公所的範例就是這種寫法。
  • 含強制險:寫明總額與算法,例如「本和解總額新臺幣○元已包含強制險給付;甲方領得強制險給付後,由乙方給付差額」,再寫上差額的付款期限。

強制險本身有上限。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傷害醫療費用每人每一事故最高 20 萬元;2026 年 7 月 1 日起,死亡給付與第一等級失能給付提高為 300 萬元,三項合計上限 320 萬元(金管會保險局 2026-05-28 新聞稿,保費不因此調整)。新標準只適用 7 月 1 日以後發生的事故,之前發生的仍依舊標準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3項)。這些都是保險給付的上限,不是和解金的行情,超過強制險的損害,仍要向加害人請求。

簽車禍和解書之前,先確認這 6 件事

簽字前,用下面 6 個問題對一遍:

  1. 傷勢穩定了沒?強制險給付標準所說的「失能」,是治療後症狀固定、再治療也不能期待效果的狀態。還在復健就簽下全部拋棄,風險最高。
  2. 損害列全了沒?醫療、看護、交通、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車損、精神慰撫金各有法律依據;可以參考大安區公所的車禍損害賠償清單範例,逐項列日期、金額與單據。
  3. 責任比例清楚了沒?受害人自己也有過失時,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民法第217條);有爭議可以等初判表,或在事故後 6 個月內申請鑑定。
  4. 對方是誰、付不付得出來?確認身分與車主,雇主或保險公司要不要參與;分期時先想好停付怎麼辦。
  5. 刑事部分怎麼收尾?是不是告訴乃論、提告了沒、撤回的時點寫在哪裡。
  6. 拋棄條款寫到哪?放棄什麼、保留什麼,自己唸一遍看懂沒有。

六件事裡只要有一件答不出來,就代表還不急著簽。

和解書的拋棄條款與後遺症:簽了「其餘請求均拋棄」還能再要嗎

多數和解書都有一句「雙方就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依民法第737條,拋棄的權利會消滅,這句寫得越寬,日後想再要就越難。

台灣法院的看法,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的裁判要旨:和解範圍以當事人相互間想解決的爭點為限,尚未發生爭執的法律關係,如果當事人沒有一併解決的意思,不能只因為沒有保留,就認為已經拋棄(引用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180號判例)。不過這是個案判斷,法院仍會看和解書怎麼寫、當時談了什麼。

國外也遇過同樣的問題,可以當參考:

  • 日本:日本最高法院1968年3月15日判決認為,在無法正確掌握全部損害時,很快以小額成立示談(日本對和解的說法),被害人放棄的只限示談當時預想得到的損害,預想不到的後遺症日後仍可請求。台灣法院不受日本判例拘束。
  • 美國:實務常把和解時簽的 release 分成放棄日後一切請求的 general release,與保留部分請求的 limited release;FindLaw 的整理建議治療結束、狀況穩定後再簽。這是美國的實務觀點,不是台灣法規。

兩個國外經驗指向同一件事:放棄的範圍,最好在簽約當下由雙方講清楚。傷勢還沒穩定時,與其賭日後法院怎麼解釋,不如直接在和解書上寫出保留範圍。

付款的一方想一次了結,也是合理的期待。保留條款就是談判的一部分,例如接受保留,但寫清楚後遺症怎麼認定(哪家醫院、什麼標準),雙方都比較安心。

車禍和解與刑事告訴:撤回告訴怎麼寫,哪些案件和解也撤不掉

車禍致人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依刑法第287條,它是告訴乃論,要不要追究,鑰匙在被害人手上。和解書的刑事條款,要先分清楚是哪種狀況:

  • 已經提告: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能再告(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和解書寫明「收款後幾日內具狀撤回告訴」,也有人約定付款時一併交付簽好名的撤回告訴狀。
  • 還沒提告:私下和解書寫「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是雙方的約定,不等於案件已經撤回;告訴期間內對方仍去提告,和解書可以證明已經和解、賠償,但案件怎麼處理,仍由檢察官、法院依法決定。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則不同,當事人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法務部的《鄉鎮市調解常見問答手冊》也說明,調解時尚未提告的,調解成立後就沒有撤回的問題。
  • 不是告訴乃論:過失致人於死(刑法第276條)、酒駕或毒駕(第185條之3,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刑度更重)、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第185條之4)。這些案件不會因為和解而撤回,檢察官仍會依法偵辦;不過法院科刑時要審酌「犯罪後之態度」(刑法第57條),和解賠償的情形可能被納入考量,但不代表必然減刑。

偵查中,檢察官也可以在雙方同意下轉介調解委員會,調解期間仍會繼續調查(法務部〈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

和解書處理得了「告訴」,處理不了「公訴」;先確認案件屬於哪一種,再寫刑事條款。

車禍和解與調解的效力差別:私下和解、調解委員會、法院、公證比較

同樣是「談好了」,用哪種方式定下來,保障程度差很多:

方式在哪裡辦費用對方不付錢時刑事告訴(告訴乃論)
私下和解書雙方自行簽立不需費用先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強制執行已提告的要另外撤回;未提告的,日後仍可能被告
調解委員會調解(經法院核定)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除勘驗費外不收費調解書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核定後不得再告;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成立並記載同意撤回,視為撤回
法院調解、訴訟上和解法院依法院程序筆錄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刑事部分另依程序處理
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收費金錢給付部分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影響告訴,要另外撤回

表中的「執行名義」,說得直白一點,就是可以直接請法院出手追款的憑據。私下和解書沒有這個效力:可以先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對方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合法異議,支付命令才得作為執行名義(第521條);對方異議,就要走訴訟。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民事部分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而且除了勘驗費,調解委員會不收任何費用(第23條)。雙方住同一鄉鎮市區就找當地的調解委員會,不同的話原則上找對方住所地,刑事事件也可以找事故發生地(第13條);不知道對方住址,可以向處理事故的警察機關申請提供(法務部問答手冊 Q8)。

依內政部統計處〈內政統計通報〉,113 年全國鄉鎮市區調解結案 14 萬 1,625 件,成立比率 83.2%;刑事「傷害」類 8 萬 4,925 件,成立比率 87.6%,車禍造成人員受傷的調解就歸在這一類。這是全國整體數字,不代表你的案件會怎麼走,但看得出有第三方居中,談成的機會不低。根據中央社 2026 年 2 月的報導,法務部強調鄉鎮市調解不收費、可以就近申請、時間地點也有彈性;報導舉的例子正是一起車禍糾紛,兩位在外地工作的當事人趁假日返鄉,由調解委員在火車站附近協調,最後調解成立。

要打民事官司時,道路交通事故的爭執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第416條);已在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的,法院得裁定駁回調解聲請(第406條第1項第2款)。公證則是由公證人就金錢給付作成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公證法第13條)。

私下和解跟調解不是誰比較高級,而是保障程度不同:一張是契約,一張經法院核定後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而且不能再告。

輕微車禍和解書:只有車損、沒人受傷時怎麼寫

小擦撞、沒人受傷、當場談好,可以不報警: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的,可以不通知警察;移車前仍要標繪位置,沒人受傷、車還能開的,用手機拍照錄影也可以。

前提是真的沒人受傷。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駕駛人應立即救護並通知警察,違反的話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有人說身體不舒服,就別在現場簽下人身傷害的拋棄條款。

輕微車禍的簡易和解書,寫這些就夠:

  • 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以及雙方車號。
  • 事故時間、地點與簡單經過,現場照片另外存檔。
  • 處理方式:一方賠償修車費新臺幣○元,或「雙方各自負擔修車費用,互不求償」。
  • 付款方式,以及「雙方就本件車禍所生車輛損害之其餘請求均拋棄」、日期、雙方簽名,一式兩份各執一份。

借朋友的車擦撞時,最好請車主一起簽或取得書面授權。修車估價單的金額也未必就是賠償額: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以修復費用估定賠償時以必要者為限,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所以請對方把零件與工資分開列,比較好談。

車禍私下和解書:不報警、不走調解時最常出問題的四件事

私下和解是合法的,問題不在有沒有效,而在保障少。最常出事的是這四件:

  1. 對方不付錢:私下和解書不是執行名義,要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要分期的話,可以改走調解或公證;也有人另簽本票,本票到期不付,執票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
  2. 沒有警方紀錄:申請強制險的傷害醫療給付,要檢具「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金管會〈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沒報警,事故與傷勢的關聯就要自己另外證明。而且行車事故鑑定只受理經警察機關處理的案件(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沒報警的事故,日後責任有爭議也申請不了鑑定。
  3. 告訴權還在:還沒提告的私下和解,不會讓告訴權消失,告訴期間內對方仍可能提告。
  4. 傷勢後來才出現:現場覺得沒事就簽下全部拋棄,之後要再主張會很吃力。

私下和解不是不行,只是保障比較少;金額越高、傷勢越重,越值得改走調解。

車禍和解遇到獅子大開口:把金額拆成項目再談

對方開價跟你想的差很多,先別急著認定是獅子大開口。受傷的人除了醫藥費,還有看護、請假、收入減少與精神痛苦,這些都是法律承認的損害。判斷合不合理的方法,是請對方把金額拆成項目、附上證明,再逐項對照。

項目法律依據要看的證明
醫療費用(含必要的後續醫療)民法第193條、第216條醫療收據、診斷證明書
看護、交通、輔具等增加的生活需要民法第193條醫囑、看護證明、收據
工作收入損失民法第216條(所失利益)薪資證明、請假紀錄
勞動能力減損民法第193條醫院鑑定、失能評估
車損民法第196條;零件以新換舊要折舊估價單、維修收據、照片
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傷勢與治療過程
雙方過失比例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可減輕)初判表、鑑定意見
已領的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可扣除)理賠明細

精神慰撫金最常吵。它沒有公式,法院會斟酌雙方的身分、資力、加害程度與其他情形,核定相當的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同樣的傷,在不同案件裡金額本來就會不同。

拆完還是差很多,就聲請調解,讓調解委員看項目與證據;還是談不攏,再交由法院依證據判斷。別因為怕被告就當場答應付不出來的數字,也別已讀不回、一直拖;對方若用騷擾、恐嚇施壓,保留證據並報警。反過來,受害人覺得被壓價,方法也一樣:用清單和單據說話。

什麼情況建議先問律師,再簽車禍和解書

多數輕微車禍照這篇的欄位與範本就能處理。下面這些情況,條款寫法與談判空間差很多,簽字前先請律師看過,通常比事後補救省事:

  • 有人受傷且還在治療,可能留下後遺症或失能。
  • 責任比例有爭議,初判表或鑑定結果跟你認知不同。
  • 案件已經在警局、地檢署或法院進行中。
  • 涉及死亡、酒駕、毒駕或肇事逃逸。
  • 金額較高、要分期,或對方是公司、未成年人。
  • 任意險保險公司要參與,或強制險怎麼算談不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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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車禍和解書需要公證才有效嗎?

不需要。和解書是雙方合意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就成立的契約,公證影響的是能不能直接強制執行,不是有效或無效;擔心對方不付款,可以作成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或改走調解並送法院核定。

車禍和解書可以手寫嗎?要蓋手印嗎?

可以手寫或打字,重點是雙方親自簽名或蓋章;依民法第3條,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以指印或畫十字代替簽名的,要有兩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所以能親簽就親簽,再加按指印也無妨。

簽了車禍和解書,對方還能告我嗎?

要看是不是告訴乃論、對方提告了沒:過失傷害已提告的,要由告訴人撤回;還沒提告的,私下和解書寫「不追究」不等於撤回,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則會讓當事人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告訴;過失致死、酒駕、肇事逃逸不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會讓案件撤回。

和解之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

私下和解書要先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強制執行;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則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也是分期付款時建議走調解或公證的原因。

已經領了強制險,還能再跟對方要賠償嗎?

可以,但只就超過強制險的損害部分;強制險給付視為加害人賠償金額的一部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算總賠償時會扣除已經領到的強制險,所以和解書要寫清楚和解金含不含強制險。

車禍和解金要繳所得稅嗎?

傷害或死亡的損害賠償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免納所得稅;和解書把每一筆款項的性質寫清楚,日後要說明這是損害賠償也比較容易。

車禍多久內要談和解?有沒有期限?

和解本身沒有期限,但過失傷害告訴期間是知悉犯人後 6 個月,民事賠償與強制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都是 2 年,行車事故鑑定要在事故後 6 個月內申請;想等傷勢穩定再談時,可以先聲請調解保住告訴權。

和解金可以分期嗎?怎麼寫比較有保障?

可以,寫明每期金額、付款日與帳戶,並約定「任何一期未付,其餘視為全部到期」;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可以酌減(民法第252條)。要讓分期真的有保障,最好讓這份約定具備執行力,例如調解經法院核定、作成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或另外簽本票。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文中引用的法規、判決與統計,以 2026 年 10 月 4 日查閱的版本為準;法規以發文時為準,日後可能修正,實際適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範本條款僅供格式參考,和解金額沒有固定行情,會依傷勢、損失、責任比例與證據而有明顯差異;個案請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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