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車禍和解書範本與寫法:必寫條款、強制險、撤告與調解效力差別

車禍後把賠償談好,最後一步通常是簽一張車禍和解書。先講結論:和解書是雙方簽名就成立的契約,不需要公證,也不限於在警局或調解委員會簽。但一旦簽下去,原則上就不能因為後悔或算錯而反悔,所以最該花心思的不是金額,而是「這筆錢買斷了哪些事」。
這篇依台灣現行法規,整理必寫欄位、範本條款、誰該簽名、強制險與拋棄條款、撤回告訴,以及私下和解、調解、法院、公證的效力差別;輕微擦撞與對方開價太高的情況,放在後半段。
車禍和解書是什麼?私下簽的和解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車禍和解書,是事故雙方把賠償談妥後寫下來簽名的文件。民法第736條的定義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
可以把它想成一張結帳單:這次車禍的帳,雙方各退一步算清楚,簽名確認「結到這裡」。依民法第737條,和解會讓當事人拋棄的權利消滅,也讓雙方取得和解書約定的權利。簽完之後,受害人原則上只能請求和解書寫到的內容,付款的一方也要照約定付清。
私下簽的和解書有效嗎?有效。手寫、打字都可以,不必公證,也不必在警察面前簽,重點是雙方真的同意,並且親自簽名或蓋章。
想反悔就難了。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例外只有三種:和解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是偽造或變造;和解的事件早有確定判決,而當事人和解時不知道;對對方的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談太少了」不在其中;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簽的,另外可以依民法第92條撤銷。
私下和解書也有極限:它是契約,不是可以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文件,對方簽了卻不付錢,要先打官司或聲請支付命令。
車禍和解流程:從事故當天到簽和解書的時間表
事故之後,有幾個時間點會影響你手上的資料與選項:
| 時間點 | 可以做或應該做的事 | 依據 |
|---|---|---|
| 事故當下 | 有人受傷先救護、通知消防與警察;無人傷亡且雙方當場自行和解,可以不通知警察;移車前先拍照或標繪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
| 事故現場 | 向警方申請當事人登記聯單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
| 事故 7 日後 | 可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
| 事故 30 日後 | 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
| 事故 6 個月內 | 責任有爭議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過失傷害的告訴,要在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出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
| 傷勢穩定後 | 整理損害清單,自行協商或聲請調解 | 鄉鎮市調解條例 |
| 達成共識 | 簽和解書;走調解的,調解書由公所在 10 日內送法院審核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
| 付款之後 | 依約撤回告訴、交付收據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 2 年內 | 民事賠償與強制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 | 民法第197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 |
常見的兩難是:受傷的人想等傷勢穩定再談,但告訴期間只有 6 個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有解法:有告訴權的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可以請調解委員會移送檢察官偵查,並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就已經告訴,不會因調解花時間而錯過期限。初判表是警方的初步分析,雙方仍有爭議,還可以申請鑑定。
談和解最好落在「傷勢穩定之後、告訴期間屆滿之前」;兩者撞期時,先聲請調解可以保住告訴權。
車禍和解書必寫內容:10 個欄位與沒寫清楚的後果
和解書沒有法定格式,但下面這 10 欄少寫一個,就可能埋下第二次爭執:
| 欄位 | 怎麼寫 | 沒寫清楚會怎樣 |
|---|---|---|
| 1. 當事人 | 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車主不是駕駛時也要列入;未成年人寫法定代理人 | 簽錯人,等於沒跟真正該和解的人和解 |
| 2. 事故事實 | 時間、地點、雙方車號、經過、受傷與車損情形 | 分不清這份和解處理的是哪一件事 |
| 3. 金額 | 國字大寫加數字,例如「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NT$120,000)」 | 被看錯或塗改 |
| 4. 涵蓋項目 | 醫療、看護、交通、工作損失、車損、精神慰撫金 | 對方事後說「修車費當時沒談」 |
| 5. 強制險 | 和解金含不含強制險、由誰申請 | 付款方主張還要再扣強制險 |
| 6. 付款 | 當場付清寫「已當場點收」;匯款寫帳戶與日期;分期寫每期金額與日期 | 付了沒、何時付,各說各話 |
| 7. 違約 | 分期時寫「任何一期未付,其餘視為全部到期」;違約金要合理 | 停付後只能一期一期追 |
| 8. 刑事部分 | 已提告:收款後幾日內撤回;還沒提告:雙方怎麼約定 | 錢付了,案子還在跑 |
| 9. 拋棄與保留 | 放棄什麼、保留什麼(例如簽約時無法預見的後遺症) | 傷勢惡化時很難再主張 |
| 10. 簽名與份數 | 親自簽名或蓋章、日期、一式幾份各執一份,可加見證人 | 原本遺失,或被否認簽過名 |
依民法第3條,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按指印或畫十字代替簽名的,要有兩個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所以最穩的還是本人親自簽名。
多數人只盯著第 3 欄的金額,但日後真正會吵起來的,多半是第 4、5、8、9 欄。寫的時候不妨想像,這份和解書是要給三個月後、記憶已經模糊的雙方看的,寫到對方無法另作解釋為止。
車禍和解書範本:可以照著填、再依個案修改的條款
想下載現成格式,臺北市大安區公所有車禍和解書空白檔與範例,嘉義市西區區公所提供 doc、pdf、odt,高雄市民政局有車禍調解書。大安區的車禍和解書範例在金額後註明「含機車修理費,但不含強制責任險」,並寫明強制險由受害人自行向對方的產險公司申請。官方範本最值得照抄的,就是把強制險寫清楚的這兩句。
下面依前面 10 欄整理示範條款,情境是「乙方開車與甲方機車碰撞,甲方受傷、機車受損」,○ 換成實際內容:
- 立和解書人:甲方(受害人)○○○、乙方(駕駛人)○○○,各寫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車主不是駕駛時,加列丙方(車主)。
- 事故經過:民國○年○月○日○時○分,乙方駕駛車號○○○-○○○○自小客車,於○○市○○區○○路口與甲方騎乘之車號○○○-○○○機車碰撞,致甲方受有○○之傷害(依○○醫院診斷證明書),機車受損。
- 和解金額:乙方願給付甲方新臺幣○○萬○○○○元整,包含醫療、看護、交通、工作損失、機車修理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 強制險:本和解金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由甲方自行向乙方投保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乙方應配合提供保險資料。
- 付款:乙方應於民國○年○月○日前匯入甲方○○銀行帳戶(帳號○○○○);當場付清時改寫為「乙方已以現金交付,經甲方當場點收無誤」。
- 分期(需要時才加):乙方每月○日給付新臺幣○○○元,共○期;任何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刑事部分:甲方已對乙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者,同意於收到全部款項後○日內具狀撤回告訴。
- 拋棄與保留:甲乙雙方就本件車禍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但甲方於本和解書簽立時未能預見之後遺症所生損害,不在拋棄範圍內(須雙方同意才寫)。
- 份數與簽名:本和解書一式○份,各執一份;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簽立日期與地點。
範本能讓你不漏欄位,但第 3、4、7、8 點要寫多寬,得看這次的傷勢、責任比例與刑事進度。
誰該在車禍和解書上簽名:駕駛、車主、未成年人與公司車
和解原則上只約束簽約的人,就像聚餐分帳,沒在帳單上點頭的人不算同意。先確認「有權請求的人」和「應該付錢的人」都在名單上,比把條款寫漂亮更重要。
- 車主不是駕駛:借朋友的車擦撞,車損請求權在車主手上;大安區公所的調解範例裡,駕駛不是車主時,車主也列為聲請人。
- 多位傷者:每位傷者各有請求權,跟其中一位和解,不代表其他人也放棄。
- 未成年人:由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或同意(民法第76條、第77條)。
- 公司車或送貨途中:受僱人執行職務造成損害,僱用人原則上要連帶負責(民法第188條),公司要分擔時,由公司一起簽才約束得到公司。
- 有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依保險法第93條,保險公司可以約定被保險人未經其參與的和解對它沒有拘束力,但已通知參與而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的,不在此限。有任意險的一方,私下談定前先通知保險公司,並留下通知紀錄。
- 死亡事故:請求權人是遺屬,人與項目更多,建議先諮詢專業人士。
名單少了一個人,那個人的請求就還在。
強制險要寫進車禍和解書嗎?「含」與「不含」差在哪
要,而且要寫清楚。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給付,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第11條);保險公司應在文件交齊的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給付(第25條)。
關鍵在第32條:強制險給付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加害人被請求賠償時可以扣除。白話講,強制險就像加害人透過保險公司先付掉的一部分賠償。和解書沒寫清楚含不含強制險,付款的一方日後可能主張和解金要再扣一次。兩種寫法擇一寫清楚就好:
- 不含強制險:和解金另外給,受害人自己去申請強制險,大安區公所的範例就是這種寫法。
- 含強制險:寫明總額與算法,例如「本和解總額新臺幣○元已包含強制險給付;甲方領得強制險給付後,由乙方給付差額」,再寫上差額的付款期限。
強制險本身有上限。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傷害醫療費用每人每一事故最高 20 萬元;2026 年 7 月 1 日起,死亡給付與第一等級失能給付提高為 300 萬元,三項合計上限 320 萬元(金管會保險局 2026-05-28 新聞稿,保費不因此調整)。新標準只適用 7 月 1 日以後發生的事故,之前發生的仍依舊標準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3項)。這些都是保險給付的上限,不是和解金的行情,超過強制險的損害,仍要向加害人請求。
簽車禍和解書之前,先確認這 6 件事
簽字前,用下面 6 個問題對一遍:
- 傷勢穩定了沒?強制險給付標準所說的「失能」,是治療後症狀固定、再治療也不能期待效果的狀態。還在復健就簽下全部拋棄,風險最高。
- 損害列全了沒?醫療、看護、交通、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車損、精神慰撫金各有法律依據;可以參考大安區公所的車禍損害賠償清單範例,逐項列日期、金額與單據。
- 責任比例清楚了沒?受害人自己也有過失時,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民法第217條);有爭議可以等初判表,或在事故後 6 個月內申請鑑定。
- 對方是誰、付不付得出來?確認身分與車主,雇主或保險公司要不要參與;分期時先想好停付怎麼辦。
- 刑事部分怎麼收尾?是不是告訴乃論、提告了沒、撤回的時點寫在哪裡。
- 拋棄條款寫到哪?放棄什麼、保留什麼,自己唸一遍看懂沒有。
六件事裡只要有一件答不出來,就代表還不急著簽。
和解書的拋棄條款與後遺症:簽了「其餘請求均拋棄」還能再要嗎
多數和解書都有一句「雙方就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依民法第737條,拋棄的權利會消滅,這句寫得越寬,日後想再要就越難。
台灣法院的看法,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的裁判要旨:和解範圍以當事人相互間想解決的爭點為限,尚未發生爭執的法律關係,如果當事人沒有一併解決的意思,不能只因為沒有保留,就認為已經拋棄(引用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180號判例)。不過這是個案判斷,法院仍會看和解書怎麼寫、當時談了什麼。
國外也遇過同樣的問題,可以當參考:
- 日本:日本最高法院1968年3月15日判決認為,在無法正確掌握全部損害時,很快以小額成立示談(日本對和解的說法),被害人放棄的只限示談當時預想得到的損害,預想不到的後遺症日後仍可請求。台灣法院不受日本判例拘束。
- 美國:實務常把和解時簽的 release 分成放棄日後一切請求的 general release,與保留部分請求的 limited release;FindLaw 的整理建議治療結束、狀況穩定後再簽。這是美國的實務觀點,不是台灣法規。
兩個國外經驗指向同一件事:放棄的範圍,最好在簽約當下由雙方講清楚。傷勢還沒穩定時,與其賭日後法院怎麼解釋,不如直接在和解書上寫出保留範圍。
付款的一方想一次了結,也是合理的期待。保留條款就是談判的一部分,例如接受保留,但寫清楚後遺症怎麼認定(哪家醫院、什麼標準),雙方都比較安心。
車禍和解與刑事告訴:撤回告訴怎麼寫,哪些案件和解也撤不掉
車禍致人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依刑法第287條,它是告訴乃論,要不要追究,鑰匙在被害人手上。和解書的刑事條款,要先分清楚是哪種狀況:
- 已經提告: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能再告(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和解書寫明「收款後幾日內具狀撤回告訴」,也有人約定付款時一併交付簽好名的撤回告訴狀。
- 還沒提告:私下和解書寫「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是雙方的約定,不等於案件已經撤回;告訴期間內對方仍去提告,和解書可以證明已經和解、賠償,但案件怎麼處理,仍由檢察官、法院依法決定。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則不同,當事人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法務部的《鄉鎮市調解常見問答手冊》也說明,調解時尚未提告的,調解成立後就沒有撤回的問題。
- 不是告訴乃論:過失致人於死(刑法第276條)、酒駕或毒駕(第185條之3,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刑度更重)、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第185條之4)。這些案件不會因為和解而撤回,檢察官仍會依法偵辦;不過法院科刑時要審酌「犯罪後之態度」(刑法第57條),和解賠償的情形可能被納入考量,但不代表必然減刑。
偵查中,檢察官也可以在雙方同意下轉介調解委員會,調解期間仍會繼續調查(法務部〈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
和解書處理得了「告訴」,處理不了「公訴」;先確認案件屬於哪一種,再寫刑事條款。
車禍和解與調解的效力差別:私下和解、調解委員會、法院、公證比較
同樣是「談好了」,用哪種方式定下來,保障程度差很多:
| 方式 | 在哪裡辦 | 費用 | 對方不付錢時 | 刑事告訴(告訴乃論) |
|---|---|---|---|---|
| 私下和解書 | 雙方自行簽立 | 不需費用 | 先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強制執行 | 已提告的要另外撤回;未提告的,日後仍可能被告 |
| 調解委員會調解(經法院核定) |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 除勘驗費外不收費 | 調解書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核定後不得再告;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成立並記載同意撤回,視為撤回 |
| 法院調解、訴訟上和解 | 法院 | 依法院程序 | 筆錄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刑事部分另依程序處理 |
| 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 | 依公證法收費 | 金錢給付部分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不影響告訴,要另外撤回 |
表中的「執行名義」,說得直白一點,就是可以直接請法院出手追款的憑據。私下和解書沒有這個效力:可以先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對方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合法異議,支付命令才得作為執行名義(第521條);對方異議,就要走訴訟。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民事部分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而且除了勘驗費,調解委員會不收任何費用(第23條)。雙方住同一鄉鎮市區就找當地的調解委員會,不同的話原則上找對方住所地,刑事事件也可以找事故發生地(第13條);不知道對方住址,可以向處理事故的警察機關申請提供(法務部問答手冊 Q8)。
依內政部統計處〈內政統計通報〉,113 年全國鄉鎮市區調解結案 14 萬 1,625 件,成立比率 83.2%;刑事「傷害」類 8 萬 4,925 件,成立比率 87.6%,車禍造成人員受傷的調解就歸在這一類。這是全國整體數字,不代表你的案件會怎麼走,但看得出有第三方居中,談成的機會不低。根據中央社 2026 年 2 月的報導,法務部強調鄉鎮市調解不收費、可以就近申請、時間地點也有彈性;報導舉的例子正是一起車禍糾紛,兩位在外地工作的當事人趁假日返鄉,由調解委員在火車站附近協調,最後調解成立。
要打民事官司時,道路交通事故的爭執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第416條);已在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的,法院得裁定駁回調解聲請(第406條第1項第2款)。公證則是由公證人就金錢給付作成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公證法第13條)。
私下和解跟調解不是誰比較高級,而是保障程度不同:一張是契約,一張經法院核定後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而且不能再告。
輕微車禍和解書:只有車損、沒人受傷時怎麼寫
小擦撞、沒人受傷、當場談好,可以不報警: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的,可以不通知警察;移車前仍要標繪位置,沒人受傷、車還能開的,用手機拍照錄影也可以。
前提是真的沒人受傷。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駕駛人應立即救護並通知警察,違反的話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有人說身體不舒服,就別在現場簽下人身傷害的拋棄條款。
輕微車禍的簡易和解書,寫這些就夠:
- 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以及雙方車號。
- 事故時間、地點與簡單經過,現場照片另外存檔。
- 處理方式:一方賠償修車費新臺幣○元,或「雙方各自負擔修車費用,互不求償」。
- 付款方式,以及「雙方就本件車禍所生車輛損害之其餘請求均拋棄」、日期、雙方簽名,一式兩份各執一份。
借朋友的車擦撞時,最好請車主一起簽或取得書面授權。修車估價單的金額也未必就是賠償額: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以修復費用估定賠償時以必要者為限,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所以請對方把零件與工資分開列,比較好談。
車禍私下和解書:不報警、不走調解時最常出問題的四件事
私下和解是合法的,問題不在有沒有效,而在保障少。最常出事的是這四件:
- 對方不付錢:私下和解書不是執行名義,要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要分期的話,可以改走調解或公證;也有人另簽本票,本票到期不付,執票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
- 沒有警方紀錄:申請強制險的傷害醫療給付,要檢具「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金管會〈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沒報警,事故與傷勢的關聯就要自己另外證明。而且行車事故鑑定只受理經警察機關處理的案件(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沒報警的事故,日後責任有爭議也申請不了鑑定。
- 告訴權還在:還沒提告的私下和解,不會讓告訴權消失,告訴期間內對方仍可能提告。
- 傷勢後來才出現:現場覺得沒事就簽下全部拋棄,之後要再主張會很吃力。
私下和解不是不行,只是保障比較少;金額越高、傷勢越重,越值得改走調解。
車禍和解遇到獅子大開口:把金額拆成項目再談
對方開價跟你想的差很多,先別急著認定是獅子大開口。受傷的人除了醫藥費,還有看護、請假、收入減少與精神痛苦,這些都是法律承認的損害。判斷合不合理的方法,是請對方把金額拆成項目、附上證明,再逐項對照。
| 項目 | 法律依據 | 要看的證明 |
|---|---|---|
| 醫療費用(含必要的後續醫療) | 民法第193條、第216條 | 醫療收據、診斷證明書 |
| 看護、交通、輔具等增加的生活需要 | 民法第193條 | 醫囑、看護證明、收據 |
| 工作收入損失 | 民法第216條(所失利益) | 薪資證明、請假紀錄 |
| 勞動能力減損 | 民法第193條 | 醫院鑑定、失能評估 |
| 車損 | 民法第196條;零件以新換舊要折舊 | 估價單、維修收據、照片 |
| 精神慰撫金 | 民法第195條 | 傷勢與治療過程 |
| 雙方過失比例 | 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可減輕) | 初判表、鑑定意見 |
| 已領的強制險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可扣除) | 理賠明細 |
精神慰撫金最常吵。它沒有公式,法院會斟酌雙方的身分、資力、加害程度與其他情形,核定相當的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同樣的傷,在不同案件裡金額本來就會不同。
拆完還是差很多,就聲請調解,讓調解委員看項目與證據;還是談不攏,再交由法院依證據判斷。別因為怕被告就當場答應付不出來的數字,也別已讀不回、一直拖;對方若用騷擾、恐嚇施壓,保留證據並報警。反過來,受害人覺得被壓價,方法也一樣:用清單和單據說話。
什麼情況建議先問律師,再簽車禍和解書
多數輕微車禍照這篇的欄位與範本就能處理。下面這些情況,條款寫法與談判空間差很多,簽字前先請律師看過,通常比事後補救省事:
- 有人受傷且還在治療,可能留下後遺症或失能。
- 責任比例有爭議,初判表或鑑定結果跟你認知不同。
- 案件已經在警局、地檢署或法院進行中。
- 涉及死亡、酒駕、毒駕或肇事逃逸。
- 金額較高、要分期,或對方是公司、未成年人。
- 任意險保險公司要參與,或強制險怎麼算談不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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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車禍和解書需要公證才有效嗎?
不需要。和解書是雙方合意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就成立的契約,公證影響的是能不能直接強制執行,不是有效或無效;擔心對方不付款,可以作成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或改走調解並送法院核定。
車禍和解書可以手寫嗎?要蓋手印嗎?
可以手寫或打字,重點是雙方親自簽名或蓋章;依民法第3條,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以指印或畫十字代替簽名的,要有兩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所以能親簽就親簽,再加按指印也無妨。
簽了車禍和解書,對方還能告我嗎?
要看是不是告訴乃論、對方提告了沒:過失傷害已提告的,要由告訴人撤回;還沒提告的,私下和解書寫「不追究」不等於撤回,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則會讓當事人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告訴;過失致死、酒駕、肇事逃逸不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會讓案件撤回。
和解之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
私下和解書要先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強制執行;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則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也是分期付款時建議走調解或公證的原因。
已經領了強制險,還能再跟對方要賠償嗎?
可以,但只就超過強制險的損害部分;強制險給付視為加害人賠償金額的一部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算總賠償時會扣除已經領到的強制險,所以和解書要寫清楚和解金含不含強制險。
車禍和解金要繳所得稅嗎?
傷害或死亡的損害賠償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免納所得稅;和解書把每一筆款項的性質寫清楚,日後要說明這是損害賠償也比較容易。
車禍多久內要談和解?有沒有期限?
和解本身沒有期限,但過失傷害告訴期間是知悉犯人後 6 個月,民事賠償與強制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都是 2 年,行車事故鑑定要在事故後 6 個月內申請;想等傷勢穩定再談時,可以先聲請調解保住告訴權。
和解金可以分期嗎?怎麼寫比較有保障?
可以,寫明每期金額、付款日與帳戶,並約定「任何一期未付,其餘視為全部到期」;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可以酌減(民法第252條)。要讓分期真的有保障,最好讓這份約定具備執行力,例如調解經法院核定、作成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或另外簽本票。
參考資料
- 民法(第3、76、77、92、188、193、195、196、197、216、217、252、736、737、738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最新修正 2026-08-17,2026-10-04 查證)
- 中華民國刑法(第57、185條之3、185條之4、276、284、287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最新修正 2026-07-22,2026-10-04 查證)
- 刑事訴訟法(第237、238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4 查證)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23、26、27、31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最新修正 2023-01-13,2026-10-04 查證)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11、14、25、27、32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4 查證)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05-29 修正、2026-07-01 施行,2026-10-04 查證)
- 保險法第93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4 查證)
- 民事訴訟法(第403、406、416、508、521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4 查證)
- 公證法第13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4 查證)
- 票據法第123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4 查證)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3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最新修正 2024-02-17,2026-10-04 查證)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4 查證)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4 查證)
- 所得稅法第4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4 查證)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 —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中文,台灣,2006-11-03,2026-10-04 查證)
-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中文,台灣,1962-01-31,2026-10-04 查證)
-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中文,台灣,1988-05-17,2026-10-04 查證)
- 鄉鎮市調解常見問答手冊 — 法務部(中文,台灣,2020-12,2026-10-04 查證)
- 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 — 法務部(中文,台灣,2023-12-29 修正,2026-10-04 查證)
- 內政統計通報 114 年第 26 週:113 年鄉鎮市區辦理調解事件 — 內政部統計處(中文,台灣,2025-06-28,2026-10-04 查證)
- 各式聲請調解書(筆錄)及範例 —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中文,台灣,頁面 2026-07-24 更新,2026-10-04 查證)
- 車禍和解書(範例) —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中文,台灣,2026-10-04 查證)
- 車禍損害賠償清單(範例) —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中文,台灣,2026-10-04 查證)
- 和解書-車禍範例 —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中文,台灣,2026-10-02 更新,2026-10-04 查證)
- 書表下載(調解書--車禍) —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中文,台灣,2026-10-04 查證)
- 強制車險保障升級!7月起身故及失能理賠最高300萬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文,台灣,2026-05-28,2026-10-04 查證)
- 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文,台灣,2021-06-24,2026-10-04 查證)
- 鄉鎮市調解免費又便利 調解成立率83%創新高 — 中央社(中文,台灣,2026-02-14,新聞報導,僅作時事參考,2026-10-04 查證)
- 示談当時予想しなかつた後遺症等が発生した場合と示談の効力(昭和40(オ)347) — 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廷(日文,日本,1968-03-15 判決,2026-10-04 查證)
- Before You Sign a Car Accident Settlement Agreement Form — FindLaw(英文,美國,2023-06-28 更新,2026-10-04 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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