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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怎麼判?公然侮辱與誹謗的界線、刑度,提告與被告怎麼做

作者:鄭敦晉 律師 約 27 分鐘 發布
律師向前來詢問的人說明「被罵可以告妨害名譽嗎?」的封面插圖
妨害名譽包含公然侮辱、誹謗與加重誹謗,都是告訴乃論,要在知道是誰後 6 個月內提。

在 LINE 群組被點名罵、在臉書被爆料、在店家評論區被寫得很難聽;或者反過來,因為一則留言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碰到「妨害名譽」,多數人最想先知道的是:這樣到底會不會成立?

簡單說,妨害名譽不是單一罪名,是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統稱。罵人的話看「公然侮辱」,說出具體事情的爆料看「誹謗」,兩種都是告訴乃論,被害人要在知道是誰之後 6 個月內提告。2024 年憲法法庭把公然侮辱的範圍收窄,罵一句難聽話不再當然有罪;但在網路上反覆、刻意地攻擊一個人,仍可能成立。

這篇依台灣現行法規、憲法法庭判決與法務部統計整理,也把兩號常被搞混的憲法判決分清楚:管公然侮辱的是 113年憲判字第3號,管誹謗的是 112年憲判字第8號。前半段講怎麼判斷一句話會不會成罪;後半段分別寫給想提告與被告的人:證據怎麼存、期限怎麼算、會不會被關、民事能要什麼,以及和解時要寫清楚的事。

妨害名譽包含哪些罪?公然侮辱、誹謗、加重誹謗與刑度一覽

刑法第27章從第309條到第314條,一共六條。平常說「告妨害名譽」,多半是指下表的前四種:

罪名條文處罰什麼行為法定刑
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第1項在公然的狀態下侮辱人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強暴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第2項用強暴的方式公然侮辱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誹謗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加重誹謗刑法第310條第2項用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誹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0 元以下罰金
侮辱、誹謗死者刑法第312條對已經過世的人公然侮辱或誹謗侮辱: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誹謗: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0 元以下罰金
妨害信用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或用詐術損害他人信用;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犯之,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表格外還有兩條要知道:刑法第311條列出四種「以善意發表言論」而不罰的情形;刑法第314條規定這一章的罪都須告訴乃論,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追。罵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適用的是刑法第140條,不在這篇範圍。

在臉書、Threads、Google 評論用文字爆料,屬於「散布文字」。同一件事寫成貼文,法定刑上限是口頭講的兩倍。網路案件的比重也一路往上:法務部統計,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偵查終結的人裡,涉及電腦犯罪的比例從 101 年的 8.0% 升到 110 年的 36.6%(法務部統計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統計分析〉)。

小結:先分清楚是哪一種罪,刑度、抗辯方向和證據重點都跟著不同。

公然侮辱與誹謗差在哪:罵人是評價,爆料是陳述事實

兩個罪最大的差別,在於那句話「能不能查證真假」。

左右對照圖:左邊珊瑚色欄寫公然侮辱是評價,像打分數、無法證明真假,例如罵人是廢物;右邊深青色欄寫誹謗是具體事實,像出來作證、可以查證真假,例如說他挪用公司的錢;下方示範一句話混在一起時,「是騙子」是評價、「騙走我五萬」是事實;底部寫加一句「我覺得」,指控仍是陳述事實
公然侮辱罵的是評價,誹謗說的是可以查證的事;兩種混在一起時要拆開看。
  • 公然侮辱處罰的是抽象的負面評價,例如「廢物」「人渣」。憲法法庭說得很直接:這類侮辱性言論並無從確認其真偽(113年憲判字第3號理由第31段)。
  • 誹謗處罰的是具體的事,例如「他挪用公司的錢」「她跟主管有不正常關係」。這些話可以被證明是真是假,所以法律才有真實抗辯、合理查證這些機制。

可以把它想成:評價像是打分數,事實像是出來作證。打分數沒有對錯,只有夠不夠過分;作證就要拿得出根據。

最容易出事的是兩種混在一起的話。「這種人就是騙子,上個月才騙走我五萬」——前半句是評價,後半句是事實。意見裡夾帶具體指控,那段指控就要用誹謗的標準檢驗,前面加一句「我覺得」,後面的指控仍然是在陳述事實。

這個分法不是台灣獨有。歐洲人權法院 1986 年的 Lingens v. Austria 判決就說,事實的存在可以證明,價值判斷的真假卻無從證明,要求表意人證明自己的評價為真,是做不到的要求(判決第46段)。至於「加一句我覺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1990 年的 Milkovich v. Lorain Journal Co. 舉過幾乎一樣的例子:說「我認為某某是騙子」,等於暗示你知道某些讓人得出這個結論的事實,用「意見」包裝,並不會讓這層暗示消失。這兩則是國外法院的見解,可以幫助理解,台灣個案仍以本地法院的判斷為準。

小結:判斷之前,先把那段話拆開,哪些是形容詞、哪些是可以查證的事情。

妨害名譽的構成要件:公然、可特定、故意與貶損名譽

把條文拆開,大致要同時符合下面幾件事。缺一件,就很難成立。

一、公然(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誹謗)。 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說,「公然」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釋字第145號補充,多數人包括特定的多數人,至於要幾個人才算,要看實際情形,沒有固定人數。也不需要真的有人看到,只要處在別人看得到、聽得到的狀態就夠。誹謗看的是「意圖散布於眾」:只跟一個人講,但目的是讓更多人知道,也可能落入。

用教室來比喻:站在講台上對全班講,是公然;傳紙條給同桌,通常不是。但紙條上寫「看完傳給全班」,就可能是意圖散布。

二、對象認得出來。 名譽保護的是別人對「某一個人」的評價,憲法法庭稱為社會名譽。所以不必指名道姓,但看到的人要能知道你在說誰。網路暱稱、遊戲 ID 也是一樣的道理:如果在那個社團、公會裡,大家都知道這個帳號是誰,被罵的就不只是一個暱稱;能不能對得上,屬於個案判斷。

三、故意。 刑法第12條規定,過失行為要有特別規定才處罰,而妨害名譽這一章沒有過失犯的規定。刑事上只處罰故意,不小心誤傳原則上不構成;但民事賠償是另一回事,後面會講。

四、足以貶損名譽。 113年憲判字第3號把名譽分成三種:社會名譽(別人對你的評價)、名譽人格(被平等尊重的地位)、名譽感情(自己覺得被冒犯)。刑法保護前兩種,單純「我覺得很受傷」的名譽感情不在保護範圍(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摘要)。

小結:先問三個問題——誰看得到、看得出在說誰、是不是故意;三題都過,才進入下一步「這句話過不過分」。

公然侮辱罪怎麼判:113年憲判字第3號之後要看表意脈絡

2024 年 4 月 26 日,憲法法庭作出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只在一定範圍內合憲。主文的意思是,要依個案的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而且權衡之後名譽權應該優先,才處罰。

左右對照圖:左邊天藍色欄畫兩個人在路邊短暫口角,寫著短暫、不是反覆持續,情緒激動脫口而出,結果是難認故意貶損;右邊玫瑰紅欄畫一支手機上的訊息一天天堆疊並向外擴散到其他手機,寫著持續、累積、擴散,刻意攻擊對方名譽,結果是可能成立公然侮辱;底部寫依113年憲判字第3號看整段脈絡判斷
113年憲判字第3號之後,公然侮辱要看整段脈絡;當場一時失言和網路上反覆攻擊,評價不同。

白話拆成五個判斷點:

  1. 看整段,不看單字。 不能只因為用詞粗俗就認定是侮辱,要看前後文、雙方關係、當時發生什麼事。就像判斷一段影片,要看完整段,不是截一張畫面。
  2. 是不是故意攻擊名譽。 衝突當場的短暫口角,只要不是反覆、持續的恣意謾罵,難以直接認定是故意貶損(理由第57段)。
  3. 有沒有超過一般人能忍受的程度。 標準是依社會一般通念,確實會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理由第58段)。
  4. 這句話有沒有正面價值。 對公共事務的批評、文學藝術表現、學術或專業上的評價,要把它的價值放進來衡量。
  5. 是否針對弱勢身分羞辱。 臺北地檢署的整理指出,直接針對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身分的羞辱,會貶低對方被平等對待的地位,屬於可能成立的類型。

網路是判決特別點名的場景。理由提到,透過網路發表或用電子通訊散布的侮辱言論,比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可能的損害常會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拘役刑也宜保留給這類情節嚴重的案件(理由第58、64段)。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整理也說,社群媒體上偶發的負面留言通常不構成犯罪,利用網路連續攻擊、惡意辱罵則可能成立。

判決之後的實際案件,也看得出差別在哪。根據自由時報 2025 年 12 月的報導,嘉義地院有兩件同樣是罵三字經的案子:一件是朋友之間因為孩子的事起爭執,情緒激動脫口而出,法院認為難認對被害人真實社會名譽造成明顯重大的損害,判無罪;另一件是在工作場所前、不特定人看得到的地方,辱罵舉發他違規停車、穿著制服的人,被簡易判決處罰金 6,000 元。新聞只呈現個案片段,但正好說明「看脈絡」不是一句空話。

把刑罰收在嚴重情形,跟國際人權標準的方向相近,但標準不完全相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47段建議各國考慮把誹謗除罪化,至少刑法只應用在最嚴重的案件,而且監禁從來不是適當的刑罰;台灣的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適用時應參照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第2、3條)。公然侮辱罪的憲法審查案審理期間,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也曾從公約的角度提出意見。

小結:同一句難聽話,朋友吵架時脫口而出,跟在網路上連續好幾天點名辱罵,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誹謗罪的真實抗辯與合理查證:112年憲判字第8號的標準

誹謗罪有一道內建的安全閥: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能證明所說的事是真的,不罰;但如果只涉及私德、跟公共利益無關,就算是真的也不能用這個理由免責。例如把朋友的感情私事公開,即使屬實,也可能因為跟公共利益無關而不能主張真實抗辯。

決策樹:第一題問能證明是真的嗎;能的話再問跟公共利益有關嗎,有關是真實又涉公益不罰,只涉私德則不能抗辯;不能證明的話問涉公益又有合理查證嗎,有的話合理查證可信不罰,只憑聽說就發則風險高;綠色箭頭代表是、橘色箭頭代表否,底部提醒社群、自媒體發文查證要更嚴謹,並註明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112年憲判字第8號
誹謗能不能免責,先問能不能證明為真,再看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發言前有沒有合理查證。

「證明是真的」門檻很高,所以大法官在 2000 年的釋字第509號就說:行為人雖然不能證明內容為真,但依所提證據,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不能以誹謗罪處罰。2023 年 6 月 9 日的112年憲判字第8號把這條路講得更清楚:

  • 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發言前確實做過合理查證,依取得的資料客觀上可以合理相信是真的,就不罰。
  • 就算查證時拿到的資料其實是假的,只要引用時不是明知或重大輕率,仍然不罰。
  • 誰要證明什麼:發言的人要提出證據,說明自己做過合理查證;如果引用的資料是假的,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證明對方是明知或重大輕率(理由第74段)。
  • 查證要做到什麼程度,看散布方式與影響力。判決理由點名,在社群媒體、自媒體上發表,查證要比日常口耳相傳更周密嚴謹(理由第77段);反過來,對公共討論貢獻愈大的言論,容錯空間也愈大。

國際上對誹謗法也有類似的期待。聯合國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47段提到,誹謗法應容許真實抗辯、承認批評涉及公共利益可以作為抗辯,至少在評論公眾人物時,避免處罰出於錯誤、但沒有惡意的不實陳述。112年憲判字第8號的「明知或重大輕率」,用語也接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1964 年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案的「真實惡意」(明知為假,或輕率不顧真假);但那是美國公職人員請求民事賠償的門檻,制度前提不同,不能直接搬到台灣用。

刑法第311條另外列出四種「以善意發表言論」而不罰的情形:為了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公務員因職務報告;對可受公評的事做適當評論;對中央或地方的會議、法院或公眾集合的記事做適當載述。

用一個情境對照:在社區群組貼「管委會主委收廠商回扣」,管委會的財務可能涉及全體住戶的公共利益;但發文前有沒有看過帳目、問過管理中心、留下這些紀錄,會直接影響能不能主張合理查證。只憑一句「聽說的」就發文,風險高很多。

小結:誹謗案的關鍵,常常不在最後查出是真是假,而在發文前做了多少功課。

網路留言、LINE 群組、Google 評論與轉貼分享怎麼判

網路上的同一句話,放在不同地方,檢驗的重點不一樣。LINE 群組算不算公然,依釋字第145號沒有固定人數門檻,要看人數、成員關係與內容會不會外傳。下表是判斷方向,實際仍要看個案內容與前後文:

直式光譜圖:左側箭頭從上方的愈私密漸變到下方的愈公開,右邊六列依序是一對一私訊通常不算公然、三五親友小群組看實際情形、公司社區大群組人愈多愈接近、臉書IG公開貼文公開可見、轉貼別人的爆料也算散布、Google評論公開但看是否適當評論;底部寫LINE群組沒有固定人數門檻,依釋字第145號人數看實際情形
同一句話放在私訊、群組或公開貼文,公然的程度不同;LINE 群組沒有固定人數門檻。
情境「公然」或「散布」判斷重點
LINE 一對一私訊通常不符合公然只有對方看得到;但內容被轉給別人、或帶有威脅,就要另外看
三五個親友的小群組依實際情形釋字第145號:人數視實際情形而定;看成員是否固定、會不會外傳
公司、社區、班級群組人數愈多愈接近成員多且不固定、內容容易被轉傳,愈接近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臉書、Threads、IG 公開貼文或留言公開可見用文字爆料可能是加重誹謗;網路散布具持續性、累積性、擴散性
Google 評論、購物網站評價公開可見對商品服務的評論,可能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刑法第311條);捏造事實不在此限
轉貼、分享別人的爆料屬於散布條文處罰「傳述」,轉述別人的指控也可能成立
匿名帳號發文公開可見一樣可以提告,難在查出是誰;告訴期間不等查出本名才起算

店家最常問的是負評。憲法法庭 2024 年的113年憲判字第4號處理過一件相關案件:一位民眾在別人的臉書與一家糕餅公司的粉絲專頁留言批評,被法院判有罪;憲法法庭認為原判決沒有依表意脈絡衡量,也沒釐清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能不能主張真實抗辯,宣告違憲、發回重審。評論別人的商品或服務,重點是有沒有根據自己的真實經驗、用語有沒有超出評論的必要。

平台本身的處理也要分清楚。Google 的說明頁面寫明,違反內容政策的評論會被移除,但 Google 不介入商家與顧客之間的衝突。單純不同意一則負評,通常要不到平台下架;要走法律途徑,就得先把證據存好。

小結:先確認「誰看得到」,再看「說的是評價還是事實」,最後看有沒有正當理由。

妨害名譽會被關嗎?法定刑、易科罰金與判決實際分布

法條上的刑度在第一節的表格裡。真正判下來的情況,可以看法務部的統計(法務部統計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統計分析〉,資料期間 101 年至 110 年):

  • 裁判確定有罪的 14,358 人中,判拘役的占 47.4%、判罰金的占 48.9%,兩者合計超過九成六。
  • 公然侮辱以罰金居多(59.2%);誹謗以拘役為主(74.8%),判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占 15.0%。
  • 涉及電腦犯罪的案件,有罪者判拘役的比例是 56.9%,比全部案件的 47.4% 高。

拘役是 1 天以上、60 天未滿(刑法第33條)。依刑法第41條,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的,可以每日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時,不在此限。

算一筆帳:假設被判拘役 20 日,易科罰金以每日 1,000 元折算是 2 萬元,以 3,000 元折算就是 6 萬元。這還只是刑事部分,民事賠償另外計算。

至於會不會被起訴,近幾年的數字往下走。依法務部開放資料,2025 年(民國 114 年)地檢署偵查終結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共 24,549 人,被起訴的 1,263 人,約 5.1%;不起訴處分 20,098 人,約 81.9%。2023 年被起訴的比例還有 12.7%(地方檢察署辦理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人數)。時間點落在 2024 年憲法判決之後,但統計本身沒有拆出原因,不宜直接畫上等號。

國外也在調整網路言論的刑罰,方向卻不一樣。日本 2022 年 7 月 7 日起,把侮辱罪的法定刑從原本最輕的拘留或科料,提高到最重 1 年的自由刑或 30 萬日圓以下罰金;日本法務省說明,背景是網路上的誹謗中傷,但處罰的範圍沒有改變。行政院 2026 年的修法草案說明,也引用了奧地利與韓國對網路妨害名譽加重處罰的立法例。這些是國外做法與草案的參考,不是台灣現行法。

小結:判下來多半是罰金或拘役,起訴的比例也低;但這是全部案件的平均,不是你這一件的預測。

妨害名譽告訴期間:知道是誰之後 6 個月內要提告

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檢察官不會主動追,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會進入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 個月內提出。

橫式時間軸:對方發文那天不是起算點,你看到並確定是誰時開始計時,匿名帳號不等查出本名;之後6個月內要提出刑事告訴,超過6個月刑事告訴過期;下方另一張卡寫民事求償另有2年時效,底部提醒先存證、早提告,撤回後就不能再告
告訴期間從確定是誰那天起算 6 個月;匿名帳號不要等查出本名才算。

這個「知悉」怎麼算?最高法院早年的判例說,是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只是懷疑、還沒有確實證據的不算(26年上字第919號);而且是從知道犯人時起算,不是從犯罪發生那天起算(24年上字第5483號)(全國法規資料庫判例彙整)。

可以把它想成一個計時器:不是在對方發文那一刻按下,是在你看到、而且確定是誰發的那天按下。

這個期限真的會卡人。法務部統計 101 年到 110 年,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不起訴處分裡,理由是「撤回或逾期告訴」的占 33.7%,比全部刑案的 19.4% 高出許多(法務部統計處)。

網路匿名帳號要特別小心。臺灣高等檢察署的說明是,知悉犯人不需要確知真實姓名,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就開始計算。保守的算法,是從你看到貼文、知道是哪個帳號發的那天算起,不要等查出本名才開始算。

幾個常被忽略的細節:

  • 有好幾個被害人時,各自算各自的,一個人逾期不影響其他人(第237條第2項)。
  • 侮辱、誹謗已經過世的人,告訴權人是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4項)。
  • 民事求償另有時效: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 2 年,或從侵權行為時起 10 年(民法第197條)。刑事的 6 個月過了,民事未必跟著過。

另一個常被搞混的詞是「追訴期」。告訴期間是被害人提告的期限;追訴權時效是國家追訴的期限,依刑法第80條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最重本刑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罪是 5 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的罪是 10 年,所以一般的公然侮辱是 5 年、誹謗是 10 年。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通常先卡住的是 6 個月的告訴期間,不是追訴權時效。

小結:6 個月很短,從「確定是誰」那天起算;匿名帳號別等查出本名。

妨害名譽怎麼提告:合法蒐證、提告地點與匿名帳號

模擬手機截圖的標註圖:五條編號引線分別指向完整網址、帳號名稱與個人頁、發文和留言時間、整串前後文、群組名稱與成員人數;下方寫另存特寫、上下文、全頁截圖加PDF,以及重要證據可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底部玫瑰紅橫條提醒不偷錄別人談話、不登入別人帳號
截圖要留下網址、帳號、時間與前後文;蒐證只用自己合法取得的內容。

提告前先決定目標:刪文、賠償、道歉還是處罰

被罵或被爆料之後,想要的通常不只一件事。先把目標排序,再選工具,比較不會走錯路:

你最想要的可以用的方法要知道的限制
讓內容消失平台檢舉;寄書面通知(例如存證信函)要求下架;民事請求除去侵害(民法第18條);列入和解條件平台只處理違反政策的內容;民事訴訟需要時間
拿到賠償民事求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解金額依個案;民事時效 2 年
對方道歉和解或調解時約定法院不能判命道歉(111年憲判字第2號)
讓對方受刑事處罰刑事告訴或自訴6 個月期限;多數案件不起訴;判決多為罰金或拘役

目標不同,證據要存的重點、要找的機關、要花的時間都不一樣。

截圖要截到什麼程度

網路內容會被刪、被改、被設成私密,蒐證要比決定告不告更早做。截圖時盡量包含:

  • 完整網址、帳號名稱與個人頁
  • 發文或留言的時間
  • 前後文:整串留言、對方回應、被分享的次數
  • 群組名稱與成員人數(LINE 群組可以截成員清單)
  • 特寫(那一句話)、中景(上下文)、全頁(含網址列)各一張;也可以列印成 PDF,網址與時間會一起留下

重要的證據,可以請公證人親自瀏覽後作成公證書,司法院的公證制度簡介就以「網頁內容」當私權事實的例子。看到內容的朋友、群組成員,也可以是證人。

錄音與登入帳號:哪些蒐證方式會讓自己觸法

蒐證只用你本來就看得到、合法取得的內容,這是保護自己,也是讓證據站得住。

去哪裡提告:警察局、地檢署或委任律師自訴

告訴可以用書狀或口頭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42條),一般就是到派出所、警察分局或地檢署。也可以自己提起自訴,但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自訴必須委任律師。

提告後的大致流程:警詢做筆錄→移送地檢署偵查→檢察官決定起訴、不起訴,或轉介調解。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可以在 10 日內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對方是匿名帳號怎麼辦

提告時把帳號、網址、截圖、時間交給警察或檢察官,由他們依法調查。能不能查出是誰,要看平台是否提供資料與個案情況,事前沒辦法確定。正因為查不查得到沒把握,期限與證據更要先顧好。

小結:先存證、再提告;蒐證只用自己合法取得的資料。

被告妨害名譽怎麼辦:收到通知書後的步驟與抗辯

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先不要慌,也不要不理。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司法警察可以用通知書請犯罪嫌疑人到場;經合法通知、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時間不行就打電話聯絡承辦人改期,不要直接不去。

到場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詢問前應該先告知你涉嫌的罪名,以及你可以保持緘默、可以選任辯護人、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

到場之前,可以先做三件事:

  1. 把自己發過的內容、對方先前的挑釁、整段前後文完整存下來,這些是你的證據。
  2. 不要再發文回擊,也不要私下找對方施壓。
  3. 想清楚要不要下架那則內容。下架可以讓擴散停下來,但先存好紀錄,也別以為刪了就沒事——對方多半早就截圖了。

可以主張的方向,依罪名不同:

抗辯方向主要用在依據
不是公然、沒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公然侮辱、誹謗院字第2033號、釋字第145號;刑法第310條
看不出是在說誰公然侮辱、誹謗名譽保護的是對特定人的社會評價
沒有故意(例如誤傳、認錯對象)公然侮辱、誹謗刑法第12條
一時衝突、未逾越可合理忍受範圍、具公共討論價值公然侮辱113年憲判字第3號
內容為真,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誹謗刑法第310條第3項
已做合理查證,客觀上可合理相信為真誹謗112年憲判字第8號
自衛自辯、對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評論等誹謗刑法第311條
告訴已逾 6 個月、告訴人不是被害人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32條

抗辯能不能成立,要回到那段話的全文與當時的情境,同一個方向放在不同案子裡,結果可能相反。

小結:照通知到場、行使權利、備齊前後文,再決定要抗辯還是談和解。

妨害名譽民事求償:賠償金額、要求刪文與道歉的界線

刑事追究的是罰金或拘役,錢繳給國庫;想拿到賠償,要走民事。

  •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要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名譽被侵害,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俗稱精神慰撫金),並可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 要求刪文、不准再發: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可以請求防止。
  • 刑事只罰故意,民事連過失都可能要賠。所以刑事不起訴,不等於民事就沒事。113年憲判字第3號理由也寫明,民事上侮辱行為的認定,仍由民事法院權衡(理由第67段)。

賠多少?沒有固定行情。最高法院的見解是,金額是否相當,要看實際加害情形、名譽受影響是否重大、被害人的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的經濟狀況(47年台上字第1221號),並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51年台上字第223號)(全國法規資料庫判例彙整)。網路上流傳的「罵一句多少錢」只是個案拼湊,不能直接套到你的案子。

道歉呢?法院不能用判決命對方道歉。憲法法庭 2022 年的111年憲判字第2號認為,民法第195條的「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判決命加害人道歉;法院可以改採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在合理範圍內刊登澄清事實的聲明、刊登被害人勝訴的啟事,或把判決書登報等方式。想要對方親口道歉,只能在和解裡談。

程序上,可以另外提民事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如果刑事已經起訴,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法院裁定移送民事庭的,免納裁判費(第504條)。

小結:民事能要的是錢、刪文與停止再犯;道歉只能談,不能判。

妨害名譽和解與撤回告訴:和解書要寫清楚的六件事

妨害名譽的案件,很多是在和解或撤回告訴後結束。法務部統計 101 年至 110 年的資料:檢察官轉介調解的案件,調解成立的比例是 44.0%;裁判確定的案件裡,30.6% 是不受理判決,其中 94.4% 的原因是撤回告訴(法務部統計處)。

撤回告訴有兩條硬規則:

  • 時間: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撤回之後,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共犯:對共犯中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幾個人一起分工發文時,只跟其中一人和解並撤回,可能連其他人也一起撤掉。

也可以走調解: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並經法院核定,視為撤回告訴(第28條);經法院核定後,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第27條)。調解委員會調解,除了勘驗費由當事人核實支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23條)。

妨害名譽的和解書,除了金額,下面六件事要寫清楚:

要寫的事為什麼要寫寫法提醒
刪除哪些內容、幾天內刪完只寫「刪文」容易漏逐一列出網址或截圖編號
不再發表同類內容防止換個帳號再來寫明範圍,例如不再提及對方姓名或公司
澄清或道歉聲明法院判不出道歉,只能約定寫明內容、發在哪裡、留存多久
金額與付款方式避免付一半就停寫付款日、帳戶、分期與遲延的處理
撤回告訴的時點撤回後就不能再告例如收款後幾日內具狀撤回
民事請求怎麼處理避免和解後又被告民事寫明其餘民事請求是否拋棄

和解書的每一條,最好都是做得到、事後可以檢查的承諾。

小結:和解是交換,你放棄告訴,換到的應該是寫得出、做得到、看得到的結果。

妨害名譽什麼情況該先問律師:證據可能被刪、已收到通知或被要求高額和解金

不是每一句難聽話都值得走法律程序,也不是每一張通知書都需要請律師。但下面幾種情況,建議先找律師談:

  • 對方的內容還在擴散,證據隨時可能被刪,或 6 個月快到了
  • 對方是公司、媒體或有影響力的帳號,內容同時牽涉公共事務
  • 你已經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不確定怎麼說明
  • 對方開出高額和解金,或要你簽和解書、道歉聲明
  • 同時牽涉威脅、個資外洩、私密影像等其他問題

越早把證據、期限與目標整理清楚,能選的路就越多。這類問題,可以預約敦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用 LINE 預約諮詢;律師會先了解內容與證據,說明可行的處理方式與費用。

常見問題

私訊罵人可以告妨害名譽嗎?

一對一私訊通常不符合公然侮辱的「公然」,因為只有對方看得到;但私訊內容如果被轉給第三人,或本來就是要讓對方傳出去,就要另外判斷,內容若帶有威脅,則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罵髒話一定會成立公然侮辱嗎?

未必。依 113年憲判字第3號,要看前後文、是否故意攻擊名譽、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衝突當場的短暫口角,若不是反覆持續的謾罵,難以直接認定是故意貶損。

說的是真話,也會被告誹謗嗎?

有可能被告,但能證明是真的,原則上不罰;例外是只涉及私德、跟公共利益無關的事,就算屬實也不能主張這個抗辯(刑法第310條第3項),而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即使無法證明為真,發言前做過合理查證也可能不罰。

在 Google 地圖給負評會被告嗎?

有可能被告,但不代表會成立;依自己的真實消費經驗、用語適當的評論,可能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捏造沒發生的事、或改用人身攻擊,風險就高很多。

超過六個月還能告妨害名譽嗎?

刑事告訴原則上不行,告訴期間是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但民事求償的時效是 2 年,從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刑事來不及,還可以評估民事。

對方用匿名帳號,查得到是誰嗎?

可以帶著網址、帳號與截圖提告,由警察或檢察官依法調查,但能不能查到要看平台是否提供資料與個案情況,事前無法確定;期限不等查到本名,所以要先存證、及早提告。

收到妨害名譽的警察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不建議。經合法通知、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時間不方便就聯絡承辦人改期,到場時可以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

刑事不起訴,還能要民事賠償嗎?

可以評估,因為刑事只處罰故意,民事上故意或過失侵害名譽都可能要賠;刑事不起訴,不代表民事就不能請求,但民事仍要自己舉證,也要注意 2 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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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鄭敦晉所長

曾任建設集團資深法務律師、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資深評議員,處理不動產、工程、金融與公司事務,也承辦家事與一般民刑事案件。

  • 敦洋法律事務所 所長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資深評議員
  • 甲山林建設集團 資深法務律師
  • 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

主要處理不動產交易訴訟、建築工程訴訟、裝修工程訴訟、公寓大廈紛爭、金融商品消費糾紛、金融犯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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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以發文時為準,個案請洽律師。文中引用的法規、判決與統計,以 2026 年 10 月 6 日查閱的版本為準;刑法妨害名譽章修正草案仍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後的條文與施行日期,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文中統計是法務部公開資料的整理,呈現的是全體案件的分布,不是個案結果的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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