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妨害名譽怎麼判?公然侮辱與誹謗的界線、刑度,提告與被告怎麼做

在 LINE 群組被點名罵、在臉書被爆料、在店家評論區被寫得很難聽;或者反過來,因為一則留言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碰到「妨害名譽」,多數人最想先知道的是:這樣到底會不會成立?
簡單說,妨害名譽不是單一罪名,是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統稱。罵人的話看「公然侮辱」,說出具體事情的爆料看「誹謗」,兩種都是告訴乃論,被害人要在知道是誰之後 6 個月內提告。2024 年憲法法庭把公然侮辱的範圍收窄,罵一句難聽話不再當然有罪;但在網路上反覆、刻意地攻擊一個人,仍可能成立。
這篇依台灣現行法規、憲法法庭判決與法務部統計整理,也把兩號常被搞混的憲法判決分清楚:管公然侮辱的是 113年憲判字第3號,管誹謗的是 112年憲判字第8號。前半段講怎麼判斷一句話會不會成罪;後半段分別寫給想提告與被告的人:證據怎麼存、期限怎麼算、會不會被關、民事能要什麼,以及和解時要寫清楚的事。
妨害名譽包含哪些罪?公然侮辱、誹謗、加重誹謗與刑度一覽
刑法第27章從第309條到第314條,一共六條。平常說「告妨害名譽」,多半是指下表的前四種:
| 罪名 | 條文 | 處罰什麼行為 | 法定刑 |
|---|---|---|---|
| 公然侮辱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在公然的狀態下侮辱人 | 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 強暴公然侮辱 | 刑法第309條第2項 | 用強暴的方式公然侮辱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
| 誹謗 | 刑法第310條第1項 | 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
| 加重誹謗 |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用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誹謗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0 元以下罰金 |
| 侮辱、誹謗死者 | 刑法第312條 | 對已經過世的人公然侮辱或誹謗 | 侮辱: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誹謗: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0 元以下罰金 |
| 妨害信用 | 刑法第313條 | 散布流言或用詐術損害他人信用;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犯之,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
表格外還有兩條要知道:刑法第311條列出四種「以善意發表言論」而不罰的情形;刑法第314條規定這一章的罪都須告訴乃論,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追。罵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適用的是刑法第140條,不在這篇範圍。
在臉書、Threads、Google 評論用文字爆料,屬於「散布文字」。同一件事寫成貼文,法定刑上限是口頭講的兩倍。網路案件的比重也一路往上:法務部統計,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偵查終結的人裡,涉及電腦犯罪的比例從 101 年的 8.0% 升到 110 年的 36.6%(法務部統計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統計分析〉)。
小結:先分清楚是哪一種罪,刑度、抗辯方向和證據重點都跟著不同。
公然侮辱與誹謗差在哪:罵人是評價,爆料是陳述事實
兩個罪最大的差別,在於那句話「能不能查證真假」。

- 公然侮辱處罰的是抽象的負面評價,例如「廢物」「人渣」。憲法法庭說得很直接:這類侮辱性言論並無從確認其真偽(113年憲判字第3號理由第31段)。
- 誹謗處罰的是具體的事,例如「他挪用公司的錢」「她跟主管有不正常關係」。這些話可以被證明是真是假,所以法律才有真實抗辯、合理查證這些機制。
可以把它想成:評價像是打分數,事實像是出來作證。打分數沒有對錯,只有夠不夠過分;作證就要拿得出根據。
最容易出事的是兩種混在一起的話。「這種人就是騙子,上個月才騙走我五萬」——前半句是評價,後半句是事實。意見裡夾帶具體指控,那段指控就要用誹謗的標準檢驗,前面加一句「我覺得」,後面的指控仍然是在陳述事實。
這個分法不是台灣獨有。歐洲人權法院 1986 年的 Lingens v. Austria 判決就說,事實的存在可以證明,價值判斷的真假卻無從證明,要求表意人證明自己的評價為真,是做不到的要求(判決第46段)。至於「加一句我覺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1990 年的 Milkovich v. Lorain Journal Co. 舉過幾乎一樣的例子:說「我認為某某是騙子」,等於暗示你知道某些讓人得出這個結論的事實,用「意見」包裝,並不會讓這層暗示消失。這兩則是國外法院的見解,可以幫助理解,台灣個案仍以本地法院的判斷為準。
小結:判斷之前,先把那段話拆開,哪些是形容詞、哪些是可以查證的事情。
妨害名譽的構成要件:公然、可特定、故意與貶損名譽
把條文拆開,大致要同時符合下面幾件事。缺一件,就很難成立。
一、公然(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誹謗)。 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說,「公然」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釋字第145號補充,多數人包括特定的多數人,至於要幾個人才算,要看實際情形,沒有固定人數。也不需要真的有人看到,只要處在別人看得到、聽得到的狀態就夠。誹謗看的是「意圖散布於眾」:只跟一個人講,但目的是讓更多人知道,也可能落入。
用教室來比喻:站在講台上對全班講,是公然;傳紙條給同桌,通常不是。但紙條上寫「看完傳給全班」,就可能是意圖散布。
二、對象認得出來。 名譽保護的是別人對「某一個人」的評價,憲法法庭稱為社會名譽。所以不必指名道姓,但看到的人要能知道你在說誰。網路暱稱、遊戲 ID 也是一樣的道理:如果在那個社團、公會裡,大家都知道這個帳號是誰,被罵的就不只是一個暱稱;能不能對得上,屬於個案判斷。
三、故意。 刑法第12條規定,過失行為要有特別規定才處罰,而妨害名譽這一章沒有過失犯的規定。刑事上只處罰故意,不小心誤傳原則上不構成;但民事賠償是另一回事,後面會講。
四、足以貶損名譽。 113年憲判字第3號把名譽分成三種:社會名譽(別人對你的評價)、名譽人格(被平等尊重的地位)、名譽感情(自己覺得被冒犯)。刑法保護前兩種,單純「我覺得很受傷」的名譽感情不在保護範圍(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摘要)。
小結:先問三個問題——誰看得到、看得出在說誰、是不是故意;三題都過,才進入下一步「這句話過不過分」。
公然侮辱罪怎麼判:113年憲判字第3號之後要看表意脈絡
2024 年 4 月 26 日,憲法法庭作出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只在一定範圍內合憲。主文的意思是,要依個案的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而且權衡之後名譽權應該優先,才處罰。

白話拆成五個判斷點:
- 看整段,不看單字。 不能只因為用詞粗俗就認定是侮辱,要看前後文、雙方關係、當時發生什麼事。就像判斷一段影片,要看完整段,不是截一張畫面。
- 是不是故意攻擊名譽。 衝突當場的短暫口角,只要不是反覆、持續的恣意謾罵,難以直接認定是故意貶損(理由第57段)。
- 有沒有超過一般人能忍受的程度。 標準是依社會一般通念,確實會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理由第58段)。
- 這句話有沒有正面價值。 對公共事務的批評、文學藝術表現、學術或專業上的評價,要把它的價值放進來衡量。
- 是否針對弱勢身分羞辱。 臺北地檢署的整理指出,直接針對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身分的羞辱,會貶低對方被平等對待的地位,屬於可能成立的類型。
網路是判決特別點名的場景。理由提到,透過網路發表或用電子通訊散布的侮辱言論,比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可能的損害常會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拘役刑也宜保留給這類情節嚴重的案件(理由第58、64段)。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整理也說,社群媒體上偶發的負面留言通常不構成犯罪,利用網路連續攻擊、惡意辱罵則可能成立。
判決之後的實際案件,也看得出差別在哪。根據自由時報 2025 年 12 月的報導,嘉義地院有兩件同樣是罵三字經的案子:一件是朋友之間因為孩子的事起爭執,情緒激動脫口而出,法院認為難認對被害人真實社會名譽造成明顯重大的損害,判無罪;另一件是在工作場所前、不特定人看得到的地方,辱罵舉發他違規停車、穿著制服的人,被簡易判決處罰金 6,000 元。新聞只呈現個案片段,但正好說明「看脈絡」不是一句空話。
把刑罰收在嚴重情形,跟國際人權標準的方向相近,但標準不完全相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47段建議各國考慮把誹謗除罪化,至少刑法只應用在最嚴重的案件,而且監禁從來不是適當的刑罰;台灣的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適用時應參照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第2、3條)。公然侮辱罪的憲法審查案審理期間,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也曾從公約的角度提出意見。
小結:同一句難聽話,朋友吵架時脫口而出,跟在網路上連續好幾天點名辱罵,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誹謗罪的真實抗辯與合理查證:112年憲判字第8號的標準
誹謗罪有一道內建的安全閥: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能證明所說的事是真的,不罰;但如果只涉及私德、跟公共利益無關,就算是真的也不能用這個理由免責。例如把朋友的感情私事公開,即使屬實,也可能因為跟公共利益無關而不能主張真實抗辯。

「證明是真的」門檻很高,所以大法官在 2000 年的釋字第509號就說:行為人雖然不能證明內容為真,但依所提證據,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不能以誹謗罪處罰。2023 年 6 月 9 日的112年憲判字第8號把這條路講得更清楚:
- 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發言前確實做過合理查證,依取得的資料客觀上可以合理相信是真的,就不罰。
- 就算查證時拿到的資料其實是假的,只要引用時不是明知或重大輕率,仍然不罰。
- 誰要證明什麼:發言的人要提出證據,說明自己做過合理查證;如果引用的資料是假的,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證明對方是明知或重大輕率(理由第74段)。
- 查證要做到什麼程度,看散布方式與影響力。判決理由點名,在社群媒體、自媒體上發表,查證要比日常口耳相傳更周密嚴謹(理由第77段);反過來,對公共討論貢獻愈大的言論,容錯空間也愈大。
國際上對誹謗法也有類似的期待。聯合國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47段提到,誹謗法應容許真實抗辯、承認批評涉及公共利益可以作為抗辯,至少在評論公眾人物時,避免處罰出於錯誤、但沒有惡意的不實陳述。112年憲判字第8號的「明知或重大輕率」,用語也接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1964 年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案的「真實惡意」(明知為假,或輕率不顧真假);但那是美國公職人員請求民事賠償的門檻,制度前提不同,不能直接搬到台灣用。
刑法第311條另外列出四種「以善意發表言論」而不罰的情形:為了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公務員因職務報告;對可受公評的事做適當評論;對中央或地方的會議、法院或公眾集合的記事做適當載述。
用一個情境對照:在社區群組貼「管委會主委收廠商回扣」,管委會的財務可能涉及全體住戶的公共利益;但發文前有沒有看過帳目、問過管理中心、留下這些紀錄,會直接影響能不能主張合理查證。只憑一句「聽說的」就發文,風險高很多。
小結:誹謗案的關鍵,常常不在最後查出是真是假,而在發文前做了多少功課。
網路留言、LINE 群組、Google 評論與轉貼分享怎麼判
網路上的同一句話,放在不同地方,檢驗的重點不一樣。LINE 群組算不算公然,依釋字第145號沒有固定人數門檻,要看人數、成員關係與內容會不會外傳。下表是判斷方向,實際仍要看個案內容與前後文:

| 情境 | 「公然」或「散布」 | 判斷重點 |
|---|---|---|
| LINE 一對一私訊 | 通常不符合公然 | 只有對方看得到;但內容被轉給別人、或帶有威脅,就要另外看 |
| 三五個親友的小群組 | 依實際情形 | 釋字第145號:人數視實際情形而定;看成員是否固定、會不會外傳 |
| 公司、社區、班級群組 | 人數愈多愈接近 | 成員多且不固定、內容容易被轉傳,愈接近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
| 臉書、Threads、IG 公開貼文或留言 | 公開可見 | 用文字爆料可能是加重誹謗;網路散布具持續性、累積性、擴散性 |
| Google 評論、購物網站評價 | 公開可見 | 對商品服務的評論,可能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刑法第311條);捏造事實不在此限 |
| 轉貼、分享別人的爆料 | 屬於散布 | 條文處罰「傳述」,轉述別人的指控也可能成立 |
| 匿名帳號發文 | 公開可見 | 一樣可以提告,難在查出是誰;告訴期間不等查出本名才起算 |
店家最常問的是負評。憲法法庭 2024 年的113年憲判字第4號處理過一件相關案件:一位民眾在別人的臉書與一家糕餅公司的粉絲專頁留言批評,被法院判有罪;憲法法庭認為原判決沒有依表意脈絡衡量,也沒釐清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能不能主張真實抗辯,宣告違憲、發回重審。評論別人的商品或服務,重點是有沒有根據自己的真實經驗、用語有沒有超出評論的必要。
平台本身的處理也要分清楚。Google 的說明頁面寫明,違反內容政策的評論會被移除,但 Google 不介入商家與顧客之間的衝突。單純不同意一則負評,通常要不到平台下架;要走法律途徑,就得先把證據存好。
小結:先確認「誰看得到」,再看「說的是評價還是事實」,最後看有沒有正當理由。
妨害名譽會被關嗎?法定刑、易科罰金與判決實際分布
法條上的刑度在第一節的表格裡。真正判下來的情況,可以看法務部的統計(法務部統計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統計分析〉,資料期間 101 年至 110 年):
- 裁判確定有罪的 14,358 人中,判拘役的占 47.4%、判罰金的占 48.9%,兩者合計超過九成六。
- 公然侮辱以罰金居多(59.2%);誹謗以拘役為主(74.8%),判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占 15.0%。
- 涉及電腦犯罪的案件,有罪者判拘役的比例是 56.9%,比全部案件的 47.4% 高。
拘役是 1 天以上、60 天未滿(刑法第33條)。依刑法第41條,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的,可以每日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時,不在此限。
算一筆帳:假設被判拘役 20 日,易科罰金以每日 1,000 元折算是 2 萬元,以 3,000 元折算就是 6 萬元。這還只是刑事部分,民事賠償另外計算。
至於會不會被起訴,近幾年的數字往下走。依法務部開放資料,2025 年(民國 114 年)地檢署偵查終結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共 24,549 人,被起訴的 1,263 人,約 5.1%;不起訴處分 20,098 人,約 81.9%。2023 年被起訴的比例還有 12.7%(地方檢察署辦理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人數)。時間點落在 2024 年憲法判決之後,但統計本身沒有拆出原因,不宜直接畫上等號。
國外也在調整網路言論的刑罰,方向卻不一樣。日本 2022 年 7 月 7 日起,把侮辱罪的法定刑從原本最輕的拘留或科料,提高到最重 1 年的自由刑或 30 萬日圓以下罰金;日本法務省說明,背景是網路上的誹謗中傷,但處罰的範圍沒有改變。行政院 2026 年的修法草案說明,也引用了奧地利與韓國對網路妨害名譽加重處罰的立法例。這些是國外做法與草案的參考,不是台灣現行法。
小結:判下來多半是罰金或拘役,起訴的比例也低;但這是全部案件的平均,不是你這一件的預測。
妨害名譽告訴期間:知道是誰之後 6 個月內要提告
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檢察官不會主動追,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會進入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 個月內提出。

這個「知悉」怎麼算?最高法院早年的判例說,是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只是懷疑、還沒有確實證據的不算(26年上字第919號);而且是從知道犯人時起算,不是從犯罪發生那天起算(24年上字第5483號)(全國法規資料庫判例彙整)。
可以把它想成一個計時器:不是在對方發文那一刻按下,是在你看到、而且確定是誰發的那天按下。
這個期限真的會卡人。法務部統計 101 年到 110 年,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不起訴處分裡,理由是「撤回或逾期告訴」的占 33.7%,比全部刑案的 19.4% 高出許多(法務部統計處)。
網路匿名帳號要特別小心。臺灣高等檢察署的說明是,知悉犯人不需要確知真實姓名,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就開始計算。保守的算法,是從你看到貼文、知道是哪個帳號發的那天算起,不要等查出本名才開始算。
幾個常被忽略的細節:
- 有好幾個被害人時,各自算各自的,一個人逾期不影響其他人(第237條第2項)。
- 侮辱、誹謗已經過世的人,告訴權人是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4項)。
- 民事求償另有時效: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 2 年,或從侵權行為時起 10 年(民法第197條)。刑事的 6 個月過了,民事未必跟著過。
另一個常被搞混的詞是「追訴期」。告訴期間是被害人提告的期限;追訴權時效是國家追訴的期限,依刑法第80條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最重本刑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罪是 5 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的罪是 10 年,所以一般的公然侮辱是 5 年、誹謗是 10 年。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通常先卡住的是 6 個月的告訴期間,不是追訴權時效。
小結:6 個月很短,從「確定是誰」那天起算;匿名帳號別等查出本名。
妨害名譽怎麼提告:合法蒐證、提告地點與匿名帳號

提告前先決定目標:刪文、賠償、道歉還是處罰
被罵或被爆料之後,想要的通常不只一件事。先把目標排序,再選工具,比較不會走錯路:
| 你最想要的 | 可以用的方法 | 要知道的限制 |
|---|---|---|
| 讓內容消失 | 平台檢舉;寄書面通知(例如存證信函)要求下架;民事請求除去侵害(民法第18條);列入和解條件 | 平台只處理違反政策的內容;民事訴訟需要時間 |
| 拿到賠償 | 民事求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解 | 金額依個案;民事時效 2 年 |
| 對方道歉 | 和解或調解時約定 | 法院不能判命道歉(111年憲判字第2號) |
| 讓對方受刑事處罰 | 刑事告訴或自訴 | 6 個月期限;多數案件不起訴;判決多為罰金或拘役 |
目標不同,證據要存的重點、要找的機關、要花的時間都不一樣。
截圖要截到什麼程度
網路內容會被刪、被改、被設成私密,蒐證要比決定告不告更早做。截圖時盡量包含:
- 完整網址、帳號名稱與個人頁
- 發文或留言的時間
- 前後文:整串留言、對方回應、被分享的次數
- 群組名稱與成員人數(LINE 群組可以截成員清單)
- 特寫(那一句話)、中景(上下文)、全頁(含網址列)各一張;也可以列印成 PDF,網址與時間會一起留下
重要的證據,可以請公證人親自瀏覽後作成公證書,司法院的公證制度簡介就以「網頁內容」當私權事實的例子。看到內容的朋友、群組成員,也可以是證人。
錄音與登入帳號:哪些蒐證方式會讓自己觸法
蒐證只用你本來就看得到、合法取得的內容,這是保護自己,也是讓證據站得住。
去哪裡提告:警察局、地檢署或委任律師自訴
告訴可以用書狀或口頭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42條),一般就是到派出所、警察分局或地檢署。也可以自己提起自訴,但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自訴必須委任律師。
提告後的大致流程:警詢做筆錄→移送地檢署偵查→檢察官決定起訴、不起訴,或轉介調解。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可以在 10 日內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對方是匿名帳號怎麼辦
提告時把帳號、網址、截圖、時間交給警察或檢察官,由他們依法調查。能不能查出是誰,要看平台是否提供資料與個案情況,事前沒辦法確定。正因為查不查得到沒把握,期限與證據更要先顧好。
小結:先存證、再提告;蒐證只用自己合法取得的資料。
被告妨害名譽怎麼辦:收到通知書後的步驟與抗辯
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先不要慌,也不要不理。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司法警察可以用通知書請犯罪嫌疑人到場;經合法通知、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時間不行就打電話聯絡承辦人改期,不要直接不去。
到場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詢問前應該先告知你涉嫌的罪名,以及你可以保持緘默、可以選任辯護人、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
到場之前,可以先做三件事:
- 把自己發過的內容、對方先前的挑釁、整段前後文完整存下來,這些是你的證據。
- 不要再發文回擊,也不要私下找對方施壓。
- 想清楚要不要下架那則內容。下架可以讓擴散停下來,但先存好紀錄,也別以為刪了就沒事——對方多半早就截圖了。
可以主張的方向,依罪名不同:
| 抗辯方向 | 主要用在 | 依據 |
|---|---|---|
| 不是公然、沒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 公然侮辱、誹謗 | 院字第2033號、釋字第145號;刑法第310條 |
| 看不出是在說誰 | 公然侮辱、誹謗 | 名譽保護的是對特定人的社會評價 |
| 沒有故意(例如誤傳、認錯對象) | 公然侮辱、誹謗 | 刑法第12條 |
| 一時衝突、未逾越可合理忍受範圍、具公共討論價值 | 公然侮辱 | 113年憲判字第3號 |
| 內容為真,且與公共利益有關 | 誹謗 | 刑法第310條第3項 |
| 已做合理查證,客觀上可合理相信為真 | 誹謗 | 112年憲判字第8號 |
| 自衛自辯、對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評論等 | 誹謗 | 刑法第311條 |
| 告訴已逾 6 個月、告訴人不是被害人 | 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32條 |
抗辯能不能成立,要回到那段話的全文與當時的情境,同一個方向放在不同案子裡,結果可能相反。
小結:照通知到場、行使權利、備齊前後文,再決定要抗辯還是談和解。
妨害名譽民事求償:賠償金額、要求刪文與道歉的界線
刑事追究的是罰金或拘役,錢繳給國庫;想拿到賠償,要走民事。
-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要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名譽被侵害,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俗稱精神慰撫金),並可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 要求刪文、不准再發: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可以請求防止。
- 刑事只罰故意,民事連過失都可能要賠。所以刑事不起訴,不等於民事就沒事。113年憲判字第3號理由也寫明,民事上侮辱行為的認定,仍由民事法院權衡(理由第67段)。
賠多少?沒有固定行情。最高法院的見解是,金額是否相當,要看實際加害情形、名譽受影響是否重大、被害人的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的經濟狀況(47年台上字第1221號),並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51年台上字第223號)(全國法規資料庫判例彙整)。網路上流傳的「罵一句多少錢」只是個案拼湊,不能直接套到你的案子。
道歉呢?法院不能用判決命對方道歉。憲法法庭 2022 年的111年憲判字第2號認為,民法第195條的「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判決命加害人道歉;法院可以改採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在合理範圍內刊登澄清事實的聲明、刊登被害人勝訴的啟事,或把判決書登報等方式。想要對方親口道歉,只能在和解裡談。
程序上,可以另外提民事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如果刑事已經起訴,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法院裁定移送民事庭的,免納裁判費(第504條)。
小結:民事能要的是錢、刪文與停止再犯;道歉只能談,不能判。
妨害名譽和解與撤回告訴:和解書要寫清楚的六件事
妨害名譽的案件,很多是在和解或撤回告訴後結束。法務部統計 101 年至 110 年的資料:檢察官轉介調解的案件,調解成立的比例是 44.0%;裁判確定的案件裡,30.6% 是不受理判決,其中 94.4% 的原因是撤回告訴(法務部統計處)。
撤回告訴有兩條硬規則:
- 時間: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撤回之後,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共犯:對共犯中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幾個人一起分工發文時,只跟其中一人和解並撤回,可能連其他人也一起撤掉。
也可以走調解: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並經法院核定,視為撤回告訴(第28條);經法院核定後,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第27條)。調解委員會調解,除了勘驗費由當事人核實支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23條)。
妨害名譽的和解書,除了金額,下面六件事要寫清楚:
| 要寫的事 | 為什麼要寫 | 寫法提醒 |
|---|---|---|
| 刪除哪些內容、幾天內刪完 | 只寫「刪文」容易漏 | 逐一列出網址或截圖編號 |
| 不再發表同類內容 | 防止換個帳號再來 | 寫明範圍,例如不再提及對方姓名或公司 |
| 澄清或道歉聲明 | 法院判不出道歉,只能約定 | 寫明內容、發在哪裡、留存多久 |
| 金額與付款方式 | 避免付一半就停 | 寫付款日、帳戶、分期與遲延的處理 |
| 撤回告訴的時點 | 撤回後就不能再告 | 例如收款後幾日內具狀撤回 |
| 民事請求怎麼處理 | 避免和解後又被告民事 | 寫明其餘民事請求是否拋棄 |
和解書的每一條,最好都是做得到、事後可以檢查的承諾。
小結:和解是交換,你放棄告訴,換到的應該是寫得出、做得到、看得到的結果。
妨害名譽什麼情況該先問律師:證據可能被刪、已收到通知或被要求高額和解金
不是每一句難聽話都值得走法律程序,也不是每一張通知書都需要請律師。但下面幾種情況,建議先找律師談:
- 對方的內容還在擴散,證據隨時可能被刪,或 6 個月快到了
- 對方是公司、媒體或有影響力的帳號,內容同時牽涉公共事務
- 你已經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不確定怎麼說明
- 對方開出高額和解金,或要你簽和解書、道歉聲明
- 同時牽涉威脅、個資外洩、私密影像等其他問題
越早把證據、期限與目標整理清楚,能選的路就越多。這類問題,可以預約敦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用 LINE 預約諮詢;律師會先了解內容與證據,說明可行的處理方式與費用。
常見問題
私訊罵人可以告妨害名譽嗎?

一對一私訊通常不符合公然侮辱的「公然」,因為只有對方看得到;但私訊內容如果被轉給第三人,或本來就是要讓對方傳出去,就要另外判斷,內容若帶有威脅,則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罵髒話一定會成立公然侮辱嗎?

未必。依 113年憲判字第3號,要看前後文、是否故意攻擊名譽、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衝突當場的短暫口角,若不是反覆持續的謾罵,難以直接認定是故意貶損。
說的是真話,也會被告誹謗嗎?

有可能被告,但能證明是真的,原則上不罰;例外是只涉及私德、跟公共利益無關的事,就算屬實也不能主張這個抗辯(刑法第310條第3項),而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即使無法證明為真,發言前做過合理查證也可能不罰。
在 Google 地圖給負評會被告嗎?

有可能被告,但不代表會成立;依自己的真實消費經驗、用語適當的評論,可能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捏造沒發生的事、或改用人身攻擊,風險就高很多。
超過六個月還能告妨害名譽嗎?

刑事告訴原則上不行,告訴期間是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但民事求償的時效是 2 年,從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刑事來不及,還可以評估民事。
對方用匿名帳號,查得到是誰嗎?

可以帶著網址、帳號與截圖提告,由警察或檢察官依法調查,但能不能查到要看平台是否提供資料與個案情況,事前無法確定;期限不等查到本名,所以要先存證、及早提告。
收到妨害名譽的警察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不建議。經合法通知、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時間不方便就聯絡承辦人改期,到場時可以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
刑事不起訴,還能要民事賠償嗎?

可以評估,因為刑事只處罰故意,民事上故意或過失侵害名譽都可能要賠;刑事不起訴,不代表民事就不能請求,但民事仍要自己舉證,也要注意 2 年時效。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刑法(第12、33、41、80、309、310、311、312、313、314、315條之1、358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6 查證)
- 中華民國刑法法規沿革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資料截止 2026-09-24,2026-10-06 查證)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95、232、234、237、238、239、242、256、319、487、488、504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6 查證)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相關判例(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919號、24年上字第5483號)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6 查證)
- 民法(第18、184、195、197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6 查證)
- 民法第195條相關判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6 查證)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6 查證)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3、27、28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6 查證)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6 查證)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3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06 查證)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案(一)) — 憲法法庭(中文,台灣,2024-04-26 宣示,2026-10-06 查證)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摘要 — 憲法法庭(中文,台灣,2026-10-06 查證)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案(二)) — 憲法法庭(中文,台灣,2024-04-26 宣示,2026-10-06 查證)
-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誹謗罪案(二)) — 憲法法庭(中文,台灣,2023-06-09 宣示,2026-10-06 查證)
-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摘要(強制道歉案) — 憲法法庭(中文,台灣,2022-02-25 宣示,2026-10-06 查證)
-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 — 憲法法庭(中文,台灣,2000-07-07 公布,2026-10-06 查證)
- 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 — 憲法法庭(中文,台灣,1976-04-30 公布,2026-10-06 查證)
- 怎樣才算公然侮辱?──淺談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中文,台灣,2024-07-22,2026-10-06 查證)
- 「相罵無好話」,公然侮辱罪很容易告得成嗎? — 臺灣高等檢察署(中文,台灣,2024-08-07,2026-10-06 查證)
- 淺談刑事法律中的追訴權時效與告訴權時效 — 臺灣高等檢察署(中文,台灣,2022-04-27,2026-10-06 查證)
-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統計分析 — 法務部統計處(中文,台灣,資料期間 101 年至 110 年,2026-10-06 查證)
- 地方檢察署辦理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人數 — 法務部統計處/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中文,台灣,資料至 2026 年 8 月,2026-10-06 下載整理)
- 公證制度與新制簡介 — 司法院(中文,台灣,2026-10-06 查證)
- 行政院第3988次會議討論事項(刑法妨害名譽章修正草案) — 行政院(中文,台灣,2026-01-29,2026-10-06 查證)
- 檢舉商家檔案中的不當評論 — Google 商家檔案說明(中文,全球,2026-10-06 查證)
- 111年憲民字第900243號:公然侮辱罪案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中文,台灣,2026-10-06 查證)
- General Comment No. 34, Article 19: Freedoms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英文,國際,2011-07,2026-10-06 查證)
- Lingens v. Austria(Application no. 9815/82) — 歐洲人權法院(英文,歐洲,1986-07-08 判決,2026-10-06 查證)
- Milkovich v. Lorain Journal Co., 497 U.S. 1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康乃爾大學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收錄(英文,美國,1990-06-21 判決,2026-10-06 查證)
-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康乃爾大學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收錄(英文,美國,1964-03-09 判決,2026-10-06 查證)
- 侮辱罪の法定刑の引上げ Q&A — 日本法務省(日文,日本,2026-10-06 查證)
- 政院通過刑法修法 網路公然侮辱最重2年徒刑20萬罰金 — 中央社(中文,台灣,2026-01-29,新聞報導,僅作時事參考,2026-10-06 查證)
- 釋憲後辱罵定罪探討2-1》罵人也有「價目表」?公然侮辱門檻提高 — 自由時報(中文,台灣,2025-12-21,新聞報導,僅作時事參考,2026-10-06 查證)
- 公然侮辱、誹謗死者 藍委提修刑法加重罰金 — 聯合新聞網(中文,台灣,2026-07-07,新聞報導,僅作時事參考,2026-10-06 查證)
ℹ️ 關於本文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以發文時為準,個案請洽律師。文中引用的法規、判決與統計,以 2026 年 10 月 6 日查閱的版本為準;刑法妨害名譽章修正草案仍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後的條文與施行日期,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文中統計是法務部公開資料的整理,呈現的是全體案件的分布,不是個案結果的預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