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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初判表申請與查詢:線上申請、多久拿到、怎麼看、不服怎麼辦

敦星法律諮詢編輯部 約 23 分鐘 發布
午後的事務所裡,手拿車鑰匙的女士皺著眉問「車禍初判表怎麼看?」,女律師拿著路口示意圖、用筆指出兩車動線向她說明的插圖
初判表是警方的初步分析,不是最後的肇責結論。

車禍初判表的正式名稱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處理事故的警察機關根據現場蒐證、筆錄與影像,對每一位當事人寫下的初步判斷。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事故 30 日後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有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也能用警政署的系統線上申請。它是警方的初步意見,不是最後的肇責結論。

下面依現行法規與各地警察機關公開的說明,先講去哪申請、多久拿到、怎麼查進度,再一欄一欄看懂表上的字,最後談不同意時可以怎麼走。

車禍初判表是什麼?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不是最終肇責

車禍發生後,到場的警察會量現場、拍照、詢問雙方與目擊者,也會調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要求警察機關就這些資料詳加勘察、蒐證,「據以分析研判」;整理出來的結果,就是初判表。

它很像健康檢查報告上的「初步判讀」:醫師看了當天的數據先寫下判斷,要確診還得做進一步檢查。初判表告訴你的,是警方從手上的證據看到了什麼。

這份文件的定位,官方講得很清楚:

  • 法務部 104 年法律字第 10403510530 號函說明,處理辦法只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初判表,並沒有規定警察機關「應」製作;初判表是警察機關對事故初步分析研判的行政文書,僅提供檢察官辦案參考。函釋也引用初判表本身的附註:對肇事原因有疑義,以公路法第 67 條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或法院判決為最終確定。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也說,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的結果「僅代表警察機關意見」,跟訴訟程序裡的「鑑定」,在法律上的證據力不同。

初判表寫你有肇事原因,不等於法院一定判你負責;寫你沒有,也不等於你一定不用賠。它真正的用處,是讓雙方在一個月左右就知道警方怎麼看,拿來當談和解、報保險、決定要不要申請鑑定的起點。

把初判表當參考答案來用:它讓你看懂警方怎麼想,最後的答案要看鑑定與法院。

車禍初判表什麼時候可以申請?事故後各項文件的時間表

車禍初判表在事故 30 日後可以申請,這是處理辦法第 13 條訂的時間。它也不是單獨出現的文件,跟事故後的其他資料各有申請時點,排在一起看比較不會漏:

文件或程序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向誰申請要注意的事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現場到場處理的警察上面有處理單位,之後申請資料都用得到
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 7 日後原處理警察機關閱覽要在警察機關辦公處所,不得攜出或塗改;照片可以複印或備份提供
初判表事故 30 日後(臺中市已縮短為 7 日後)原處理警察機關;有人傷亡可線上申請各縣市處理天數不同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故後 6 個月內事故地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交通部公路局各區鑑定會與臺北市都是每案 3,000 元
鑑定覆議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 30 日內轄區的覆議會以一次為限

「30 日後」是最早可以提出申請的時間,不是第 30 天就拿得到。也有地方比法規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開放事故發生 7 日後就能線上申請初判表,它的系統操作說明寫明,已把初判表的受理時間從事故 30 日後縮短為 7 日後。

比 30 天更早、也更容易被忽略的,是第 10 條第 3 項的 7 天:事故當場不能或不宜做調查紀錄的人(例如直接送醫),應該在事故發生或原因消失後 7 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做。初判表就是用這些紀錄做出來的,該說的沒說到,30 天後拿到的判讀自然會少一塊。

第 10 條也列出警方要勘察的項目:事故地點與周圍環境、地面痕跡與散落物、人車的損傷與位置、事故過程中的人車動態,以及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等記錄設備。你手上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哪個路口有監視器、目擊者怎麼聯絡,都是初判表的原料,越早交給處理單位越好。

申請時點這樣記:現場拿聯單、7 天看現場圖、30 天拿初判表、6 個月內決定要不要鑑定。

車禍初判表去哪申請?原處理單位臨櫃、郵寄與線上管道

原則很簡單:向「處理這件事故的警察機關」申請,通常是分局的交通分隊,或警察局的交通(大)隊。不確定是哪個單位,看事故現場拿到的當事人登記聯單。

常見的管道有三種:

  • 臨櫃:帶身分證明文件到原處理單位填申請書。請別人代辦的話,以新北市為例,要準備當事人委託書正本、當事人與受託人的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郵寄、傳真與轉他轄取件:例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接受臨櫃、交通分隊或派出所轉送、郵寄、傳真與網路申請,郵寄時也能指定轉到其他轄區取件。
  • 線上:有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可以用警政署的系統;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新竹市也有自己的線上管道。

只有車損、沒人受傷的事故(警方分類上的 A3)要特別注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的說明是,警政署的單一窗口只受理 A1、A2 類,單純財損的 A3 尚未納入。A3 事故要直接洽原處理單位,有些縣市自己的系統可以辦,例如新竹市列出由新竹市警察局處理的 A1、A2、A3 事故都能申請。

不管走哪一條路,受理的都是原處理單位,線上系統只是幫你把申請送過去。

車禍初判表線上申請:警政署系統的條件、驗證與步驟

警政署的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有兩個門檻:事故當場有通知警方到場處理,而且有人員受傷或死亡。兩個條件缺一個,就要改走臨櫃或各縣市自己的管道。

身分驗證可以用實體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依內政部 2024 年 3 月的說明,健保卡驗證是 2024 年 2 月起新增的,用讀卡機或搭配手機門號都可以,驗證後能在家下載電子檔。

申請流程大致是:

  1. 進入系統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申請」,同意相關說明後,填寫事故與當事人資料。
  2. 勾選要申請的項目:現場圖、現場照片或初判表。
  3. 選擇取件方式:指定就近的分局或交通(大)隊取件,或之後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驗證線上下載。
  4. 送出後保存申請編號;系統說明送出後 3 天內可以取消。

臨櫃取件要帶申請編號與身分證正本;不是當事人本人取件的,還要附當事人的委託書。

線上申請已經相當普遍。同一份說明提到,這套系統 112 年一年就有 19 萬 5,607 件申請,平均每月 1 萬 6,301 件。有人受傷的事故,線上申請通常最省事,前提是事故當天有報警處理。

車禍初判表申請要多久?各縣市處理天數與申請進度查詢

依目前查到的各地說明,從申請到拿到初判表,一週左右到一、兩個月都有。搜尋「車禍初判表查詢」的人,通常想找兩件事:線上申請的入口,以及申請之後的進度。入口上一節講過,這一節講時間與進度。

法規只規定事故 30 日後可以申請,申請後多久做好,各地寫法不同:

縣市什麼時候可以申請處理或通知時間依據
臺中市事故 7 日後線上申請預設申請日起 7 個工作日後取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系統說明
新北市事故 30 日後處理期限 30 天,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新北市政府申辦說明
新竹縣事故 30 日後申請後 30~60 日內通知領件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澎湖縣事故 30 日後送件後 7 日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申辦說明

同一份文件,從可以申請到真正拿到手,各地可能差到一個月以上。急著用的話,申請前先打電話問處理單位大概要多久,比上網看別人的經驗準。

進度查詢的方式:

  • 警政署系統有「申請進度查詢與取消」頁籤,警政署的常見問答也寫明線上同時提供進度查詢。
  • 臺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的申請系統會用簡訊通知領件(留市話的改用電子郵件),也能用進度查詢確認。
  • 臺中市的系統用申請編號加密碼查詢,顯示「可領件」再去拿;超過取件日 30 日沒領,要重新申請。

費用方面,處理辦法第 13 條寫的是「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實際收不收、收多少,以處理單位告知為準,申請時順便問清楚就好。

車禍初判表怎麼看:表頭、當事人欄與附註各寫什麼

拿到初判表,先別急著找「誰有錯」,從上往下看一次。版面依核發機關略有不同,常見的內容如下:

位置寫什麼你要做的事
表頭核發機關名稱,例如某市政府警察局確認是處理你這件事故的單位
肇事時間、地點事故發生的日期時間與路段跟登記聯單、自己的紀錄核對
當事人欄每一位當事人的姓名、車種、車牌號碼姓名、車牌、車種有沒有寫錯
初步分析研判結果警方對每一位當事人寫下的可能肇事原因,或記載的違規事實這是重點,下一節逐一說明
附註說明本表是初步分析研判,對肇事原因有疑義以鑑定或判決為準了解它的效力與後續管道

第一步是核對基本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的說明寫得很實際:初判表記載的發生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或車牌號碼有誤(不含肇事原因),可以聯絡審核人員更正。基本資料寫錯是「更正」的問題,肇事原因不同意是「鑑定」的問題,兩件事走不同的路。

第二個常被問的是「第一當事人」。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的交通事故分析報告,第一當事人原則上是「警方初判肇事責任較重者」;但在跡證不足、或雙方說法互相矛盾而無法研判輕重時,警方會以受傷程度較輕的一方列為第一當事人。被排在第一個,不必然代表你的責任比較重,要看你那一欄實際寫了什麼。

初判表的肇事原因怎麼讀:違規事實、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與無法釐清

研判結果那一欄,用的不是自由發揮的文字。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112 年 7 月 1 日後適用)附有一份「初步分析研判索引表」,列出各種肇事原因的固定寫法。看懂下面幾類,初判表就讀懂了一大半:

你可能看到的寫法意思要留意的地方
具體的行為,例如「變換車道不當」「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有號誌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闖紅燈直行」警方初步認為,這位當事人的這個行為是事故的原因雙方都有寫,代表警方認為雙方都有原因
違規事實,例如無照駕駛有違反規定,但不一定是事故的原因違規和肇事原因要分開看
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警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位當事人應負相當肇事責任不等於法院一定認定沒有過失
相關跡證不足且無具體影像畫面,當事人各執一詞,經分析後無法釐清肇事原因證據不夠,警方沒辦法下判斷多半要靠鑑定或法院釐清
肇事逃逸未查獲,無法查明肇因對方離開現場且還沒找到先處理找人與刑事程序
機件故障、交通管制設施失靈、動物竄出等原因不在駕駛人的駕駛行為可能要另外釐清車輛或道路設施方面的責任

最容易被誤會的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臺北市交通局在分析報告裡講得很白:意思是警方無足夠證據證明這位當事人應負起相當肇事責任。換成健康檢查的說法,就是「本次檢查未發現異常」——這次沒看到,不代表確定沒有。

這種寫法也不罕見。同一份報告以第一當事人的肇事原因統計臺北市 113 年的事故,「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在整體事故占 7%,排第 3 名;在有人受傷的 A2 類事故占 8%,排第 2 名。連責任較重的那一方都有不少案件找不到明確原因,初判表本來就有看不到的地方。

法院也確實會推翻這一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簡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裡,初判表對一位機車騎士記載「尚未發現肇事因素(違規事實-無照駕駛)」,但監視器畫面顯示他經過時低頭、沒注意車前狀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也認為他是肇事次因。法院認為初判表沒有審酌這一點,仍認定他有過失;他載的乘客也因此依民法第217條(第 3 項:被害人的使用人與有過失,準用前兩項),被認定要承擔兩成的與有過失。「尚未發現」是「沒找到」,不是「沒有」。

同一個判決也看得出違規與原因的差別:無照駕駛被記成「違規事實」,不等於它就是事故原因;讓法院認定他有過失的,是沒注意車前狀況這個行為。看到自己被記了違規事實先別慌,要問的是「這個違規跟碰撞有沒有關係」。

初判表上沒有肇責比例:保險公司的七三、五五怎麼算出來

很多人第一次拿到初判表,最想找的是「我幾成、對方幾成」,但表上不會有這種數字。比例通常是到了保險理賠、調解或訴訟時,才被換算出來。

舉一個常見的情況:汽車在有號誌的路口左轉,撞上直行的機車,初判表寫汽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機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保險公司接手後很快就會報出比例,來源多半是產險公會的分攤原則。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汽(機)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103 年 5 月版)是保險同業理賠時共同遵守的原則,重點有三個:

  • 認定依據的順序:法院判決書、鑑定及覆議意見書、警察機關的初判表與現場圖等資料、公會汽車險委員會決議;沒有經過鑑定的案件,以初判表為準。
  • 兩車事故的基本比例:只有一方有肇事原因,那一方 100%;同為肇事原因,各 50%;有主因、次因的,主因 70%、次因 30%。
  • 加減規則:確立主次因後,同一車另有其他肇事原因,每一項再增加 5%;與事故沒有相當因果關係的一般違規,不列入計算。

算一筆帳就懂了。原則裡自己的例子是:A 車「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是主因,又有「超速」這個次因;B 車「未依規定減速慢行」是次因。A 車先拿主因的 70%,再加上自己多出的那一項 5%,算出 A 車 75%、B 車 25%。

國外也有類似的做法,而且寫得更硬。加拿大安大略省直接把保險業判定過失的規則寫成法規:《Fault Determination Rules》(R.R.O. 1990, Reg. 668)第 2 條要求保險公司依這套規則判定被保險人的過失程度;第 3 條規定判定時不考慮天候、路況、視線或行人的動作;第 5 條則說,規則沒有描述到的事故,回到一般的法律原則判斷。這是加拿大的制度,不是台灣的規定,但它點出一件事:比例表追求快速、一致,刻意把很多現場細節拿掉,拿來理賠很方便,拿來當最後的責任判斷就不夠。

回到台灣,要記得兩件事。第一,初判表附註本身就寫著,它「非可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常見問答同旨)。第二,法院不受保險業比例表拘束,會自己看證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370 號民事判決就把直行汽車駕駛的責任,從一審的七成改成四成。保險公司報的比例,是理賠作業的速查結果;真的走到法院,法官會把整份卷宗攤開重新算。

初判表、車禍鑑定與覆議差在哪?三份文件比較

初判表、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常被混在一起講,其實製作的人、程序和份量都不同:

比較項目初判表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
誰做的處理事故的警察機關事故地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或直轄市的鑑定單位)轄區的覆議會
什麼時候事故 30 日後可申請(各地不同)事故後 6 個月內申請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 30 日內
費用法規寫由申請人負擔每案 3,000 元(公路局各區鑑定會、臺北市)每案 2,000 元(公路局覆議會)
雙方能不能說明依現場蒐證與筆錄研判開鑑定會議,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並給予充分陳述機會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結論怎麼寫可能的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肇事原因、無肇事因素、同為肇事原因、肇事主因、肇事次因同鑑定
需要多久各地不同受理翌日起 2 個月,可延長一次,最長 2 個月受理翌日起 2 個月,可延長一次
法院怎麼看警方意見,證據力與鑑定不同重要參考,但法院不受拘束公路局申請表寫明:非司法判決,僅供參考

表中鑑定與覆議的規定,出自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與交通部公路局的鑑定申請表、覆議申請表。

三份文件的結論不一定一樣。上面提到的新北地院那件,是汽車直行、機車左轉的路口事故:警方的初步分析把主因放在左轉的機車,直行汽車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鑑定會的初鑑也認為汽車沒有肇事因素;到了覆議,卻改認定汽車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次因。一審判汽車駕駛負七成,二審改為四成,判決直接寫明,法院不受警方調查報告表與鑑定會初鑑的拘束;初判表上關於汽車超速的認定,二審也因為卷內沒有科學證據佐證而不採。

初判表、鑑定、覆議是一層一層往上的專業意見,最後拍板的是法院。每往上一層,看的證據更完整、程序更正式,也更花時間,要不要往上走,取決於你手上有沒有初判表沒看到的證據。

對初判表的肇事原因有意見怎麼辦:更正、鑑定、覆議與法院

覺得初判表寫得不對,可以照這個順序想:

  1. 先分清楚是「寫錯」還是「判斷不同」。時間、地點、姓名、車牌寫錯,聯絡處理單位更正;肇事原因不同意,往下一步走。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說明是,對初判表有異議,可以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訴,或申請鑑定重新分析肇事責任。
  2. 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依作業辦法第3條,鑑定只受理經警察機關處理的案件,申請人是當事人、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且不是司法機關囑託、距肇事日期超過 6 個月(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的事由除外)、不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所說的道路範圍,或已經鑑定過的,都不受理。公路局的申請表另外提醒,因和解或其他理由自行撤回,鑑定費不退;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申請說明則要臨櫃申請的人帶初判表與身分證或駕照。
  3. 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就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說明很直接:未進入司法程序的,事故後 6 個月內向裁決所申請;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應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鑑定。
  4. 收到鑑定意見書還是不同意,申請覆議。依作業辦法第10條,要在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 30 日內,敘明理由向轄區覆議會申請,以一次為限;已進入司法程序的,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
  5. 最後由法院判斷。不論初判、鑑定或覆議,法院都會連同其他證據一起看。

準備鑑定時,與其在會議上重複「我沒錯」,不如把證據備齊:行車紀錄器原始檔、現場與車損照片、附近監視器的位置、目擊者的聯絡方式。鑑定會議會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並給予充分陳述的機會;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家屬,在申請鑑定後也可以陳明擔任輔佐人,在會議上陳述意見(作業辦法第6條)。鑑定會議上最有份量的,是畫面與痕跡。

不論更正還是異議,都要走正式程序。根據聯合新聞網 2026 年 1 月的報導,臺北市內湖一起事故,初判表原本認定一方有肇事原因、另一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事後一方申請更正,承辦員警沒有依規定程序,直接在初判表上手寫塗改並蓋章,雙方的肇責因此對調,內湖分局坦承程序有瑕疵並懲處相關人員。這是個案報導,但點出兩件很實際的事:第一次拿到的初判表要留好正本或電子檔;對方拿出內容不同的版本時,直接向核發單位查證。

另外,如果警方同時開了罰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那是另一條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 1 項,不服舉發事實的,應在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跟初判表、鑑定各算各的期限。

對初判表有意見時,最有用的一步,是在期限內把證據送進對的程序。

拿到初判表之後:談和解、保險理賠與刑事告訴怎麼銜接

初判表出來,往往是雙方第一次比較認真坐下來談的時候。它適合當談判的起點,談到哪裡,還是看雙方手上的證據與實際損失;談妥的金額與條件,記得寫進一份寫清楚的車禍和解書。

保險這一端,任意險理賠在沒有鑑定時,常以初判表搭配產險公會原則來分攤;強制險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都可以請求。

申請得到的資料,用途也有界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提醒,申請取得的個人資料要妥善保管,處理與利用必須跟申請目的(例如民事訴訟、假扣押或申請調解)有正當合理的關聯;警政署的常見問答也說明,為了申請鑑定、寄存證信函、聲請調解、假扣押或起訴而需要對方的住居所資料,可以向處理的警察機關申請抄寫或閱覽。拿到對方的資料,是為了把程序走完,私下施壓只會讓事情更難收拾。

刑事與民事各有自己的期限,不會等初判表: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不行使就消滅。等初判表的這段時間,告訴期間和請求權時效都還在走。

什麼情況建議先問律師:初判表不利、傷勢嚴重或案件已進入程序

多數人拿到初判表,照這篇的順序核對、判讀,就能決定下一步。下面這些情況,判讀與程序的選擇會直接影響結果,建議先請律師看過:

  • 初判表寫你有肇事原因,但你手上有影像或證據可以說明不同的經過。
  • 雙方都被寫成「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或寫的是「無法釐清肇事原因」。
  • 有人重傷、死亡,或可能留下後遺症。
  • 案件已經到了警局、地檢署或法院,鑑定要改向司法機關聲請。
  • 距離事故快滿 6 個月,還沒決定要不要申請鑑定。
  • 保險公司報出的比例,跟你理解的事故經過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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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車禍初判表多久可以拿到?

法規是事故 30 日後可以申請,申請後多久拿到依各縣市而定:例如新北市寫處理期限 30 天、新竹縣寫申請後 30~60 日內通知領件、澎湖縣寫送件後 7 日,臺中市則開放事故 7 日後就能線上申請。30 天是「最早可以申請」,不是「第 30 天拿到」,急著用可以先打電話問原處理單位。

車禍初判表申請進度怎麼查詢?

線上申請的話,警政署的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有「申請進度查詢與取消」頁籤;臺北市的系統會用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件,臺中市則用申請編號加密碼查詢。申請編號務必留好,查進度和取件都用得到;臨櫃申請的,直接問承辦單位。

只有車損、沒人受傷(A3),可以申請初判表嗎?

可以向原處理的警察機關申請,但警政署的線上單一窗口只受理有人傷亡的 A1、A2 案件,A3 要走原處理單位的臨櫃、郵寄或該縣市自己的系統,例如新竹市的線上申辦就列出 A3 也能申請。

被列為第一當事人,是不是就要負全責?

不一定。依臺北市交通局的說明,第一當事人原則上是警方初判責任較重的一方,但無法研判輕重時,警方會以受傷較輕的一方列第一;真正要看的是你那一欄寫了什麼肇事原因,而且初判表本身也不寫比例。

初判表寫「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是不是就不用賠?

不一定。它的意思是警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位當事人應負相當肇事責任,不等於法院一定認定沒有過失;臺中高分院就有判決,因監視器顯示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推翻了初判表的這個記載。

可以請家人或保險公司幫忙申請初判表嗎?

可以,但要有當事人的委託。警政署系統與各縣市的說明都要求非當事人申請或取件時附當事人委託書,新北市臨櫃代辦還要帶雙方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已經出險的,也可以委託保險公司申請相關資料。

已經被提告或案件到了地檢署,還能申請車禍鑑定嗎?

可以,但管道不同。依作業辦法第 3 條,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又不是司法機關囑託的,鑑定會不受理;這時要向承辦的檢察官或法院聲請送鑑定,不是自己去鑑定會申請。

沒報警或在現場說要和解,事後還拿得到初判表嗎?

初判表是警察機關處理事故後所做的分析,事故沒有報警、警方沒有正式處理,就沒有這份資料可以申請;警方到場但雙方當場表示要自行和解的,事後能申請到哪些資料,最好當場問清楚處理員警。要用保險理賠的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說明是事故現場就要通知警方與保險公司正式處理,事後才補報容易產生爭議。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文中引用的法規、函釋、判決與各地警察機關的申辦說明,以 2026 年 10 月 4 日查閱的版本為準;法規以發文時為準,各縣市的申請時間、處理天數與收費可能調整,實際請以原處理單位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文中提到的保險分攤比例僅說明保險業的作業原則,肇事責任與賠償金額會依個案事實與證據而有明顯差異,個案請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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